我在去年年底在三重區新北大道與中華路口發生車禍,當下是對方從我車右後方撞上,我速度不快車幾乎是原地倒,對方則是連人帶車到更前面,當下我覺得身體並無大礙,還去幫忙攙扶對方起來到旁邊休息,也有好心民眾幫忙叫警察。因為之前也有被撞過,基本的流程我大概知道。
不久後,警察到現場做基本的作業,當下我們雙方到去醫院做檢查拿了證明也做了筆錄。
筆錄:
我

對方

日後我們雙方都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到調解委員會
(小插曲:期間對方還打電話問我們怎麼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怎麼拿,怎麼申請,但我還是很笨的全部都告訴他,並且對方媽媽還直接完苦肉計,喊說他們家庭經濟拮据上禮拜誰剛失業甚麼的)
初步分析評判表:

我是移向右偏行那個
到了調解日:
那時我不知道可以去申請現場圖或是甚麼之類的資料,對方很多資料,我們只有初步分析表跟醫院診斷書。
可能是對方覺得情況對他們有利,直接跟當時電話中的態度反過來,獅子大開口 一台大B直接喊3萬賠償 還說要告我們傷害啥的
(這邊我想說,我們雙方都有去醫院檢查,拿證明,怎麼這麼可愛要互告傷害?)
對方態度真的有夠差,好像我上輩子踢破他爸的骨灰罈一樣。
不過當時情況真的對我們這邊不利,於是調解委員會的人也一直叫我們跟對方賠償,但對方真的臉有夠機掰,於是當天我們就沒啥好說各走各的。
對判決不服的我們就花了3000進行車禍鑑定,過程中也通知我們到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會到場說明當時形況,有超大的投影幕
是我跟對方的當時如何發生車禍的,這邊我要說 鑑定委員會的影片真的超清楚又亮,連我看後照鏡的動作都一清二楚,連當時他們的人員也有講這句話,不過我不知道是對方沒有到現場還是怎樣,我進去沒多久就出來了(當時有反應懷疑對方車速過快,未減速,當下他們給我的答案是我們雙方車速都不快)
某天鑑定委員會就寄單子給我們上面寫

我是下方無肇事因素的那個
想說結果很明顯的,要找對方談接下的事,這中間對方也是愛理不理的,因為6個月期限快到了,我們只好跟對方表達立場,在無行動我們決定下禮拜一去提告,對方這時卻馬上回說他們要覆議。但礙於時間我們真的沒辦法,星期一就到警局進行提告,但是警員告知我們對方上禮拜五已經先來提告了呢

之後終於通知我們這個月中開庭,這邊我想問 有什麼是我需要注意或這樣有什麼因素會被翻盤還是我前面有那裡可以做得更好
抱歉我的文筆不太好 希望各位可以不吝嗇交流 有啥需要補充的也可以告訴我,也希望這篇可以幫助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