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QiXQXkHfo8&t=3s

本人駕駛小客車,在商港五路時依序行駛在中線車道(外線車道在靠近兩路口處縮減),砂石車行駛內線車道。商港五路路況示意圖:

於轉彎處進入商港路時,砂石車右轉進入外車道與我發生碰撞,撞擊處在我左後側車身。
砂石車駕駛私下表示他駛入商港路後要左轉上61甲快速道路,而我是直行進入台北港。但在筆錄時警方並未交代雙方的行車動向,而商港路地上標示外側車道僅供直行與右轉,整個感覺就是砂石車搶快想由外側車道再左轉上61甲快速道路.....

初判表上雙方的肇事原因皆為"疑似未保持安全距離"。於是我方申請肇事鑑定後,我承擔全部肇責,原因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一項第四款"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後來再申請覆議結果也是一樣,感覺只是把肇事鑑定的結論再複製貼上.....
但個人覺得肇事鑑定使用之法條應改為102條第一項第二款"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較為合理,且路口處的眾多駕駛行為是否也該納入考量?
不知道是否要繼續上法院打損害賠償官司.....法官是否會將其他因素納入最終判決?
懇請各位客官給小的一點建議.....感謝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