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人在車上就可以紅線違停?
最近在台北市看到蠻多紅線區域
只要車主在車上 就可以大喇喇地打著雙黃燈停在紅線上
警察也不抓 不開單
這種送檢舉也不會通過
照理說紅線不就是完全不能停嗎
就算人在車上也應該不行啊
怎麼台灣紅線只要人在車上就可以停了呢?
難怪下班一堆路段都塞車 就因為一台違停
超過他後就順暢
這有解嗎?
每次檢舉 路面邊線並排停車,故意都不給過件,明明違規事實明確,我都懷疑警員跟車主私通了
每次舉發該台回覆的理由有夠荒唐,一個不爽內政部警政署信箱一寄 隔天突然兩三件翻案...
遇到人在車上的數量多,就直接打110,有110派工比較不會耍賴唬爛不來
雖然警察來都懶的開單,只會叫車主開走,但至少驅離了
如果多次來連人不在(主駕駛)其他乘客在也不開,你就好聲好氣的問問警察你的編號,
說我反應以下內政部信箱,紅線都不開單也不驅離

可能馬上就拿紅單本出來開了

現在違規的都比較大聲,反而警察會怕,導致都用勸導、不開單,很怪的現象
台灣人部罰就不會痛,不會記取教訓,勸導下次又來,開罰幾次就算是幾百,還是會乖
簡單的說台灣違規者欠罰,柔性勸導是無用的。
關於「臨時停車」與「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規定了法律定義,
第十款:「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第十一款:「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有不同的處罰規定,分別是: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汽車駕駛人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關於行政裁量權:
1.行政裁量係指公務員執行職務依據法律之授權,在適用法規時,基於行政目的,於數種可能的法律效果選擇一適當方式為之。
2.行政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自由之判斷,但並非完全放任,裁量之行使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而依裁量權所作的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基本原則。
3.公務員行使裁量權時,應在法令規範之範圍內選擇適當方式為之,不宜有逾越或濫用裁量權之情形。
裁量怠惰:係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卻因故意或過失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
春秋大夢終將醒 wrote:
為什麼人在車上就可以...(恕刪)
以下新聞,不知是否因為這樣?
紅線違停被罰900元 「我人在車上沒熄火」法官判免賠
https://news.tvbs.com.tw/local/8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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