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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格橫停被開單,申訴失敗

事發地點在台北市


先提供一個新聞參考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9433

該新聞內其中一張照片
機車格橫停被開單,申訴失敗
交通大隊執法組長顏三隆:「車輛停放只要『超出停放線欄』是屬於違規,我們員警還是會依照現場的違規情狀來做一個認定。」
但這招奇了,人家明明停直的,居然有人把機車橫停在兩個機車格,警方說機車在格內,免罰!


本人就是和這張照片中的橫停機車一樣,結果被開罰單.
上網台北市政府申訴,發現是停管處開單.
申訴處理單位也是停管處.......裁判兼球員,結果申訴失敗.


提供另一個新聞參考

https://news.tvbs.com.tw/life/1080173
新聞內文如下:
北市停管處科長王永錕:「民眾反應說,目前格位會造成一個格位,有兩輛車子去停放,所以我們會跟交通處這邊做一個試辦,將格位做一個縮小。」

但整體面積不變只是增加車格數量,民眾認為是治標不治本,空間沒變大移車的人,照樣會移車對於實際停車需求,並沒有幫助,警方指出,法規未限定一格只能停一車,加上實務上難以證明誰移誰的車,只有邊緣出界的機車,才能依法開罰600元。
===========================================================================================================
申訴中停管處對裁決所回覆:
經查證照片顯示,旨揭機車確實未依規定方式於規劃之車格位停放(格位內劃有白色格線指示其停放方式),顯已影響機車使用人停放權益,為維停車秩序,執勤人員依違規事實舉發並無不妥,本案舉發仍宜維持,建請貴依權責卓處.


而[臺北市機器腳踏車及慢車停放規定]中,完全没有對停車格的機車停放方式有規定.

個人認為停管處所謂(格位內劃有白色格線指示其停放方式)並不正確.
在申訴單中也没有說明是依哪條規定來限制機車停放方式.
我的申訴很明確說明媒體有報導警察主張未超出停車格不算違規.
停管處最起碼應就這點說明,比如你可以說警察認知及媒體報導是錯誤的,然後舉出某個法條證明你是對的,
但停管處仍舊跳針重覆回答.
台北市政府如果這樣子官僚,很懷疑大家長柯文哲的執政能力.

罰單爭議在於引用法條為[停車方式不依規定],但卻没有對機車格內的停放方式之規定存在.

該函最後建議,不服申訴函結果可打行政訴訟.
但這罰單才600元,要小市民為了600元去訴訟明顯划不來.
想聽聽各位意見.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301/1066891/
高雄李姓市民去年3月在自家騎樓停放3輛機車,遭鄰居拍照檢舉未依規定車頭朝內停放,遭警方連開22張罰單,其中1輛還曾1天被開2張罰單,罰款高達1萬3000多元。李家行政訴訟抗罰,還遭橋頭地院判李家敗訴。交通部表示,高雄市警依地方政府規定的機車停車要點開罰,沒有問題。究竟機車該怎樣停才不會被罰?《蘋果》整理六都查訪結果,發現桃園最嚴格,騎樓根本不開放停機車,新北市則要求後輪要對齊標線。

交通部表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並未規定機車何時可停放騎樓,車頭要朝向哪裡,但地方政府可依《地方自治條例》自行訂定規範。

對此,北市停管處表示,在北市不管機車停放停車格或騎樓開放機車停放處,都沒規定要求車頭朝內。目前僅有汽車停放時,若未依指定方向停車,即是逆向停車,依法可開罰900元。
高雄機車車頭朝外遭罰 台北:未限制方向

新北市交通大隊表示,據新北市府規定,機車可停放騎樓,且車頭擺放朝向並無規定,但停放在騎樓時,後輪後緣應與建築線標齊,且以一列為限,並需保持1.8公尺以上人行空間,以保持人行順暢,除非民眾檢舉違停或嚴重影響行人通行,否則不會取締。
機車停放騎樓車頭朝內遭罰 新北市:無此規定

桃園市交通大隊表示,桃園市並未開放騎樓停車,如妨礙人、車通行處所,經民眾檢舉告發,依法可開罰機車600元、汽車900元。
桃園市汽機車禁停騎樓 妨礙人車通行一律開罰

台中市政府採取開放態度,局長王義川說:「只要不是禁停的區段,機車排整齊,不會去要求車頭往內或往外!」
停台中騎樓機車頭可隨便擺 但要排整齊

台南市停車管理處長黃俊傑表示,只要騎樓內有劃白色標線,民眾停機車時,不要超越白線,不影響行人通行即可,至於車頭要朝哪?台南市並沒有硬性規定。
台南沒管騎樓機車頭朝哪擺 不越線即可。(連線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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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魔人發言前請參考目前法規.
本新聞中民眾二審已勝訴,罰單全撤銷.



2019-03-13 12:2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機車格
沒有規定一格一車已經擠來擠去了,還想要可以停橫的?
你停橫的衝啥會?

要別人跟你一起停橫的?

還是別人都不要停 你一車跨停 兩三格你爽就好

還有臉去申訴也是奇了。

申訴不過 還來01給人洗臉 更是奇了。

geoguide wrote:
事發地點在台北市先提...(恕刪)


當然是違規,

第56條,其中有一項是未依順向停車,

別人不被開單,那是別人,

違停就是違停,不要凹了,

你知道你這樣停,那些立中柱停的人很難離開嗎?
機車停車格明明是畫直的,你偏偏要停橫的擠進去,被開單還要申訴,申訴不過又出來抱怨。
你當那些照停車格停直的人都是笨蛋就對了。
造成他人的不便還有理由申訴
這社會怎麼了??????

seatree wrote:
你知道你這樣停,那些...(恕刪)


按照發文者的邏輯,

就是機車格內怎樣停都可以,

那幹嘛畫線,

畫一個大方框就好,

笑死我了,邏輯不通的違規自我解讀,

搞不好發文者真的認為有方框就可以停機車喔

下次機車停在機車待轉區停一天,

看看算不算違停。
你舉的法條,其中有明確表示是針對汽車.
你拿汽車的規定來看機車....??

有點搞錯了.


交通部修法,2019年1月1日已實施:

2.機車路邊停車規定

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距離,由原不得逾60公分修正為不得逾40公分。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平行、垂直或斜向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距離,由原不得逾40公分修正為不得逾30公分。若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geoguide wrote:
罰單爭議在於引用法條為[停車方式不依規定],但卻没有對機車格內的停放方式之規定存在


不用說得那麼清楚吧,

都劃線了,

就照著格子停,

6 歲以上的小孩都看得出來要怎麼停,

您要挑戰一下,就打行政訴訟來證明您是對的,

懶得打或沒空打,

當然就把罰單繳掉了,



還是台北市好,有停管處一起開單維護市容,

真棒的地方,


不然偷偷告訴您一個好地方,


圖片來源 : yahoo新聞



您要横著停,躺著停,都沒人管您,

抓孤輪_立起來停也素可以,

啊 ~ 真是好地方,您說是吧。
不按照規定來停應該罰才對
車格是畫直的 就該直停
這等於鼓勵人家亂停

那以後大家看到車格停滿沒位子
就可以把車格內的機車都往後拉
這樣就可以橫停進去了
簡直是亂搞嘛

相關單位 是不是該改個法條
音浪太強~ 不晃會被撞到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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