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提供一個新聞參考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9433
該新聞內其中一張照片

交通大隊執法組長顏三隆:「車輛停放只要『超出停放線欄』是屬於違規,我們員警還是會依照現場的違規情狀來做一個認定。」
但這招奇了,人家明明停直的,居然有人把機車橫停在兩個機車格,警方說機車在格內,免罰!
本人就是和這張照片中的橫停機車一樣,結果被開罰單.
上網台北市政府申訴,發現是停管處開單.
申訴處理單位也是停管處.......裁判兼球員,結果申訴失敗.
提供另一個新聞參考
https://news.tvbs.com.tw/life/1080173
新聞內文如下:
北市停管處科長王永錕:「民眾反應說,目前格位會造成一個格位,有兩輛車子去停放,所以我們會跟交通處這邊做一個試辦,將格位做一個縮小。」
但整體面積不變只是增加車格數量,民眾認為是治標不治本,空間沒變大移車的人,照樣會移車對於實際停車需求,並沒有幫助,警方指出,法規未限定一格只能停一車,加上實務上難以證明誰移誰的車,只有邊緣出界的機車,才能依法開罰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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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中停管處對裁決所回覆:
經查證照片顯示,旨揭機車確實未依規定方式於規劃之車格位停放(格位內劃有白色格線指示其停放方式),顯已影響機車使用人停放權益,為維停車秩序,執勤人員依違規事實舉發並無不妥,本案舉發仍宜維持,建請貴依權責卓處.
而[臺北市機器腳踏車及慢車停放規定]中,完全没有對停車格的機車停放方式有規定.
個人認為停管處所謂(格位內劃有白色格線指示其停放方式)並不正確.
在申訴單中也没有說明是依哪條規定來限制機車停放方式.
我的申訴很明確說明媒體有報導警察主張未超出停車格不算違規.
停管處最起碼應就這點說明,比如你可以說警察認知及媒體報導是錯誤的,然後舉出某個法條證明你是對的,
但停管處仍舊跳針重覆回答.
台北市政府如果這樣子官僚,很懷疑大家長柯文哲的執政能力.
罰單爭議在於引用法條為[停車方式不依規定],但卻没有對機車格內的停放方式之規定存在.
該函最後建議,不服申訴函結果可打行政訴訟.
但這罰單才600元,要小市民為了600元去訴訟明顯划不來.
想聽聽各位意見.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301/1066891/
高雄李姓市民去年3月在自家騎樓停放3輛機車,遭鄰居拍照檢舉未依規定車頭朝內停放,遭警方連開22張罰單,其中1輛還曾1天被開2張罰單,罰款高達1萬3000多元。李家行政訴訟抗罰,還遭橋頭地院判李家敗訴。交通部表示,高雄市警依地方政府規定的機車停車要點開罰,沒有問題。究竟機車該怎樣停才不會被罰?《蘋果》整理六都查訪結果,發現桃園最嚴格,騎樓根本不開放停機車,新北市則要求後輪要對齊標線。
交通部表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並未規定機車何時可停放騎樓,車頭要朝向哪裡,但地方政府可依《地方自治條例》自行訂定規範。
對此,北市停管處表示,在北市不管機車停放停車格或騎樓開放機車停放處,都沒規定要求車頭朝內。目前僅有汽車停放時,若未依指定方向停車,即是逆向停車,依法可開罰900元。
高雄機車車頭朝外遭罰 台北:未限制方向
新北市交通大隊表示,據新北市府規定,機車可停放騎樓,且車頭擺放朝向並無規定,但停放在騎樓時,後輪後緣應與建築線標齊,且以一列為限,並需保持1.8公尺以上人行空間,以保持人行順暢,除非民眾檢舉違停或嚴重影響行人通行,否則不會取締。
機車停放騎樓車頭朝內遭罰 新北市:無此規定
桃園市交通大隊表示,桃園市並未開放騎樓停車,如妨礙人、車通行處所,經民眾檢舉告發,依法可開罰機車600元、汽車900元。
桃園市汽機車禁停騎樓 妨礙人車通行一律開罰
台中市政府採取開放態度,局長王義川說:「只要不是禁停的區段,機車排整齊,不會去要求車頭往內或往外!」
停台中騎樓機車頭可隨便擺 但要排整齊
台南市停車管理處長黃俊傑表示,只要騎樓內有劃白色標線,民眾停機車時,不要超越白線,不影響行人通行即可,至於車頭要朝哪?台南市並沒有硬性規定。
台南沒管騎樓機車頭朝哪擺 不越線即可。(連線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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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魔人發言前請參考目前法規.
本新聞中民眾二審已勝訴,罰單全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