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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基隆警察局,不要瀆職,睜眼說瞎話,放縱違規!

敬告基隆警察局,不要瀆職,睜眼說瞎話,放縱違規!

檢舉上傳影片:


直接看整排道路都是它們的停車場!


檢舉照片:
敬告基隆警察局,不要瀆職,睜眼說瞎話,放縱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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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基隆警察局,不要瀆職,睜眼說瞎話,放縱違規!

警局回覆:
經檢視您提供之佐證影像,該車涉嫌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惟影像內容無法舉證該車係屬何項違規行為(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違規事實及所觸犯法條模稜兩可,佐證之資料欠缺明確,本局應不予舉發。爾後類似檢舉案件請檢附超過3分鐘之影像,以供判別車輛狀態屬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以利辦理舉發事宜。

爾後遇有類似交通違規案件,惠請直接撥打110免付費專線,本局即派員查處。
感謝您對交通安全的關心,敬祝萬事如意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敬復


所以現在基隆併排停車可以停3分鐘了?????????????????(底下有署長信箱回覆了)


我為什麼生氣? 我正是用併排臨時停車!
我還備註!!! 太扯了
敬告基隆警察局,不要瀆職,睜眼說瞎話,放縱違規!

選單長這樣
敬告基隆警察局,不要瀆職,睜眼說瞎話,放縱違規!


檢舉所附條文如下:

併排臨時停車。

汽車駕駛人於停車時,切勿貪圖自身一時之便,而逕自在車道上併排臨時停車,
如違規停車停留未逾3分鐘以上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4款及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處駕駛新臺幣600元罰鍰;
停留超過3分鐘以上者,依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及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處駕駛新臺幣2400元罰鍰。

看看這可笑的執法單位回覆:
敬告基隆警察局,不要瀆職,睜眼說瞎話,放縱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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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看看,同樣可笑的署長信箱處理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108年1月28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明顯瀆職!」案,署長非常重視,經本署責由基隆市警察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1項第10款及第11款之規定,已明訂臨時停車與停車分屬不同車輛停放狀態,另同法第55條及第56條亦分別規定違規臨時停車與違規停車之處罰方式,兩者分屬不同違規行為,先予敘明。
二、檢視您前提供之舉證影片,顯示車輛停放時間前後僅數秒,屬臨時停車狀態,並無疑義,至於是否持續違規停放達停車之要件,並無法證明,違規佐證缺乏具體明確,基於行政處分之舉證應確實,適用法條不可有模稜兩可情況,且違規臨時停車屬輕微違規項目,本局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及第20條規定,應不予舉發。
三、有關檢舉專區檢舉案件,未舉證違規停車超過3分鐘之影像,行政法院有類似判決案例,認定違規佐證缺乏具體明確性而遭撤銷案件,為避免舉發爭議造成行政爭訟,並維護舉證確實之程序正義,仍應惠請檢舉違規停車案件,參酌檢舉專區注意事項及影像範例說明,檢附足以證明車輛停放狀態之影像(如超過3分鐘之影像),以利認定違規事實及舉發。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您萬事如意!
承辦機關:基隆市警察局敬復
敬告基隆警察局,不要瀆職,睜眼說瞎話,放縱違規!
2019-01-28 18:36 發佈
不管是在哪個縣市,長久以來警察都是挺違停,就算是六都都一樣啊!
不意外,要怪智障法官

前幾年我這樣錄整排,台東的至少會開違規臨停,現在也不會了

嵐夜 wrote:
檢舉上傳影片:直接...(恕刪)



像這種我就直接附註第三剎車燈及車後剎車等亮起,顯示駕駛在座違規臨時停車無誤!警局一樣照開!
不然就是停在他後面按喇叭,駕駛一下車就中招了!
一路掃過去的話,應該是要你寫清楚併排"臨停",不然不予舉發。

現在很多地方就算錄到駕駛人上下車的動作(非立即可行駛狀態),

都不會開 2400 的併排停車 (一定要有滿3分鐘),後來也懶得理併排了,

沒時間跟他耗3分鐘。

嵐夜 wrote:
所以現在基隆併排停車可以停3分鐘了?????????????????...(恕刪)
違規停車要拍到駕駛座沒人或是停車超過3分鐘,不然就只能檢舉違規臨時停車。
照你的影片只能檢舉違規臨時停車,用違規停車這一項一定會被退。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最近發現,警察的薪水滿高的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12980

員警不滿俸點新制害「減薪」

基層員警今天薪資入帳, 發現立即少了4萬多元...



原本 172190 變成 129143 了

警正四階、小隊長,大概是這個等級的警察


嵐夜 wrote:
檢舉上傳影片:直接...(恕刪)

檢舉錯了。
要用併排臨時停車...
這個用併排停車檢舉一定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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