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舉上傳影片:
直接看整排道路都是它們的停車場!
檢舉照片:



警局回覆:
經檢視您提供之佐證影像,該車涉嫌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惟影像內容無法舉證該車係屬何項違規行為(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違規事實及所觸犯法條模稜兩可,佐證之資料欠缺明確,本局應不予舉發。爾後類似檢舉案件請檢附超過3分鐘之影像,以供判別車輛狀態屬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以利辦理舉發事宜。
爾後遇有類似交通違規案件,惠請直接撥打110免付費專線,本局即派員查處。
感謝您對交通安全的關心,敬祝萬事如意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敬復
所以現在基隆併排停車可以停3分鐘了?????????????????(底下有署長信箱回覆了)
我為什麼生氣? 我正是用併排臨時停車!
我還備註!!! 太扯了

選單長這樣

檢舉所附條文如下:
併排臨時停車。
汽車駕駛人於停車時,切勿貪圖自身一時之便,而逕自在車道上併排臨時停車,
如違規停車停留未逾3分鐘以上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4款及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處駕駛新臺幣600元罰鍰;
停留超過3分鐘以上者,依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及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處駕駛新臺幣2400元罰鍰。
看看這可笑的執法單位回覆:




大家來看看,同樣可笑的署長信箱處理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108年1月28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明顯瀆職!」案,署長非常重視,經本署責由基隆市警察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1項第10款及第11款之規定,已明訂臨時停車與停車分屬不同車輛停放狀態,另同法第55條及第56條亦分別規定違規臨時停車與違規停車之處罰方式,兩者分屬不同違規行為,先予敘明。
二、檢視您前提供之舉證影片,顯示車輛停放時間前後僅數秒,屬臨時停車狀態,並無疑義,至於是否持續違規停放達停車之要件,並無法證明,違規佐證缺乏具體明確,基於行政處分之舉證應確實,適用法條不可有模稜兩可情況,且違規臨時停車屬輕微違規項目,本局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及第20條規定,應不予舉發。
三、有關檢舉專區檢舉案件,未舉證違規停車超過3分鐘之影像,行政法院有類似判決案例,認定違規佐證缺乏具體明確性而遭撤銷案件,為避免舉發爭議造成行政爭訟,並維護舉證確實之程序正義,仍應惠請檢舉違規停車案件,參酌檢舉專區注意事項及影像範例說明,檢附足以證明車輛停放狀態之影像(如超過3分鐘之影像),以利認定違規事實及舉發。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您萬事如意!
承辦機關:基隆市警察局敬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