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條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發)布第二十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 三、全天開亮頭燈。法律上可載人行使快速道路版主建議你找水果日報處理順便教育一下一些無知的交警
我有稍微將今天發生的情形記錄下來文章內容如下,請大家給我一些建議~以申張我們用路人的權益,謝謝97年3月29日於台72縣道快速道路上行駛550CC以上重型機車,遭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警備隊執勤警員於21.8公里處攔下,當場攔下後,執勤警員梁X慶手持棗紅色道路法規手冊說明,快速道路無法雙載,駕駛人當場提出無此法規,並說明附載人具全照安全帽,應無違法,但執勤警員並不予以理會,並要求駕駛人舉證可於快速道路雙載法規,同時抄下駕駛人行照資料,開立雙載紅單。由於駕駛人曾於道路法規網頁查詢過快速道路雙載可行性,以此提出辯駁,此時另一名警員即拿出紙筆欲抄下駕駛人查詢網頁之資料及出處,由此可知,執法警員對道路法規知識不足,並於當事人提出相關資料時不予以理會,只顧將紅單開立,且丟下一句『15天後到監理站申訴吧』。經當事人查詢交通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後確認,行駛快速道路之550CC以上重型機車附載人依規定配戴全面式安全帽即可雙載。隨後將紅單即查詢後法規帶至開立紅單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警備隊』申訴,說明與法不符,該名警員梁X慶馬上改口他想應該是開錯罰單,並承認當時手持的棗紅色道路法規手冊為95年版本。執法人員應當比用路人更了解相關道路法規,雖然可透過申訴管道取消罰單,造成人民不便已是事實,並呈現出該是人民保姆的警察教育訓練不足,且法規訊息更新欠佳(重型機車路權於96年11月開放,執勤所用之法規手冊卻是95年版本)。前往該局時,值勤台內空無一人,卻有二人警員於局外談論及看汽車,十分鬆散。搜尋相關網站發現,當事人並非由該局開出之相同罰單第一人,此況狀明顯造成人民不便,並呈現出警察人員教育訓練缺乏及執法不當,如此鬆散之人民保姆叫百姓如何放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