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與對方機車發生輕微擦撞,對方寄來調解委員會通知~可以不去嗎?
(只有雙方車損;無人受傷;屬於民事賠償)
事情原由是這樣~在8月初距離現在也將近4個多月了
在12月初,我莫名其妙收到一封由調解委員會寄來的調解通知書
內容是車禍賠償,此時我突然想起在8月初,我騎機車要右轉打方向燈要進巷內,而當時從後方有一台機車要直行過來
所以就~我的機車頭就擦撞到對方的機車左側底部面板,當下看了對方機車的車損,是很輕微的擦痕,而我機車頭也有擦痕
所以對方口氣很差就說要怎樣處理,我就說報警,警察來了之後做現場紀錄`拍照就要我們雙方到警局作筆錄
而事發當天,我因為不太懂車禍肇事比率原則,就只是想說只是擦痕,就約對方到我熟識的機車行處理
結果~當下,對方竟然要求更換(整片新的面板),此時我傻眼,當然不能接受~所以此事件就到此結束
所以~對方寄來調整委員會通知書(車禍賠償)應該是要我答應?賠償多少錢之類的和解書
我是不是可以不去?然後對方自己花錢3000元去(車禍鑑定)後,由車禍鑑定報告書去跟民事法庭申請車損賠償金額.
因為~法官未判決前,我是不是?可以不用理會對方要求的賠償金額呢?
當然~也可以不用去調解委員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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