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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被毀損

機車停在停車場被不明人士灌三秒膠 割破坐墊。報案後警察感覺不太想受理。
到警局後我們說要報案警察說你們確定要提告才開三聯單。三聯單開了你們不能撤告哦!我一臉疑問❓程序是這樣嗎?
兇手是誰你都沒找要我告誰?告人總要有個被告吧!
要我們提供曾經有糾紛的對象。
警察:你確定是他哦?  我們直接找他來問如果不是他會變誣告哦!我們有說一定是她嗎?
如果有足夠的證據是他我可以直接到法院去何必來麻煩你們警察大人呢?
我又一臉疑問....請問各位大大是我們對報案流程不清楚⋯⋯還是這位警察說的流程是對的?
2018-10-04 16:2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機車

林勝輝 wrote:
機車停在停車場被不...(恕刪)


他不想受理,就這麼簡單
是啊感覺是這樣。一直嚇人 如果抓對人我們還會告錯人嗎?  不知道他什麼邏輯
tubou wrote:



他不想受理,就...(恕刪)
樓主你好 法律上是必須有人証或物証 警察才有辦法受理
因為我曾經想要去投訴鄰居
警察當時好心告訴我 如果沒有準備證據 是無法報警
至多 警察只能當和事佬

同理 若沒證據
對方 可以反告你*誣告*的喔
告訴乃論案件就算進了法院還是可以撤告
警察的說法只是推託之詞

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法律規定其他有告訴權之人,以被害之事實,報告偵查機關,請求訴追之行為。其方式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申訴均可。
犯罪人或嫌疑人不需一開始就確定阿
不然殺人案發現屍體怎麼辦
所以發現車被破壞了是我們自己要去搜集證據?我們又不是執法人員想去附近商家調監視器他都說要警察我們自己怎麼搞?如果偵查結果都證據確鑿那又怎麼會有誣告的問題呢?
god52101314 wrote:
樓主你好 法律上是必...(恕刪)
tubou wrote:
他不想受理,就這麼簡單

我上次一輛舊機車被偷,去報案,知道我的車很舊之後,他一直叫我
直接去"辦報廢"算了
你看整輛機車不見蛋,他們都不想受理,更何況你這只破壞座墊。

至於是什麼道理,你我大概都知道,但又沒辦法講得清楚...
總之可以試想一下,如果以毀損罪起始調查,可能勞師動眾之後,
換來的只是你跟對方幾仟元的和解?
說不定那些勞師動眾的成本是數萬數十萬?

說來真的是滿兩難的情況,而且這類情況還非常非常多到爆...
以行使司法資源來看,顯然是一種浪費;
問題這全都不管的話,這些行「微罪」之人,久之必然"食髓知味"變成
「慣犯」,小惡累積起來也是相當於大惡。
到底怎樣走才適當,我也不曉得...

「誣告」這部分,我也覺得他的說法是有點鬼扯
只是一種推託之辭。
好吧!自認倒楣。治安越來越差也是這些人養出來的
祕雕 wrote:

我上次一輛...(恕刪)
林勝輝 wrote:
機車停在停車場被不明...(恕刪)

警察想便宜行事才會這樣講吧?!
你又沒有正式提告,
怎會變成誣告。

附近有監視器嗎?

tubou wrote:
他不想受理,就這麼簡單


應該是這樣,正確無誤。

god52101314 wrote:
同理 若沒證據
對方 可以反告你*誣告*的喔


對方可以告沒錯,但只要你沒有捏造事實提告,誣告罪一般都不會成立。

簡單的比喻是:「宋:在公堂之上假設一下,根據大清律例,要判什麼罪嗎? 巡:呃...沒有罪。」

專業的說法是:
「按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
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另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此有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892號、59年臺上字第581號判例可資參照」

祕雕 wrote:
我上次一輛舊機車被偷,去報案,知道我的車很舊之後,他一直叫我
直接去"辦報廢"算了
你看整輛機車不見蛋,他們都不想受理,更何況你這只破壞座墊。
至於是什麼道理,你我大概都知道,但又沒辦法講得清楚...


據我所知,內政部警政署對全國各地的刑案發生率(又稱犯罪率:係指每10萬人口中刑案發生件數)、見警率、破案率等指數是有規定目標的,並以這些指標做為評分依據,直接就會變成各級警察首長(局長、分局長、所長)的成績單,當這些評分標準分到各縣市警察局、分局、派出所之後,因為各轄區人口數原則上固定,所以長官為了達成績效,就會具體化要求第一線承辦員警該轄區每月僅能發生幾件刑事案件,也就導致第一線承辦員警不太願意受理刑案報案,又或者會要你到地檢署告(之後地檢署極有可能發交給轄區分局查),對第一線承辦員警來說,他跟你恩威併施、好說歹說讓你不要報案所花的時間,不一定比他直接幫你做筆錄寫報案三聯單來的少,但為什麼還是那麼多員警能願意花時間跟報案人勸說,其實都是為了績效阿。

林勝輝 wrote:
好吧!自認倒楣。治安越來越差也是這些人養出來的


如果這樣認為似乎有點怪錯人了,想要有好的績效、想升官並沒有錯,我個人認為以錯誤的方法來評定績效才是問題所在,但這種績效評分方式是警政署規定的,這嚴苛的犯罪率要求內政部在立法院立委質詢要求下承諾的,所以要怪的話應該怪那些高官、民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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