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地點在高雄市前鎮區三多二路東往西光華二路口該路口影片行車方向最內側車道可以直行與左轉未設左轉專用號誌四向屬於單純三顆燈(無箭頭)三色號誌路口joe549 wrote:沒看到左轉的燈號看起來你也算闖紅燈喔 攝影車是在綠燈時相進入路口等待左轉對向直行車確定是在紅燈時相啟動後開過停止線進入路口也就是闖紅燈當燈號時相變換後綠燈時相車輛應先讓已通過停止線進入路口等待左右轉車輛通行後再通過路口所以攝影車不符闖紅燈違規構成要件被檢舉也不會告發發文字號: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9811號函公(發)布日:082.04.22要 旨: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本 文: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圍。(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闇曼茶羅 wrote:紅燈亮起已久......(恕刪) 避免肇事 第一優先.不要防礙其它車輛 第二優先.至於你要和敵車怎麼喬, 那要放最後.可別犯了, 讓全天下的車子都在等你一個 氣昏了頭 要何時才醒來啊?要學會照顧你周圍的車子, 會不會因你的生氣行為, 而受到更大的阻礙.
宅男乙 wrote:避免肇事 第一優先.不要防礙其它車輛 第二優先.至於你要和敵車怎麼喬, 那要放最後.可別犯了, 讓全天下的車子都在等你一個 氣昏了頭 要何時才醒來啊?要學會照顧你周圍的車子, 會不會因你的生氣行為, 而受到更大的阻礙. 對呀,其他的人受阻,心裡不會只罵一個,兩個一起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