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5 目前最新判決如下~
目前的狀況是刑事部份本來判30天得易科罰金,因對方不服提請重審...,重審結果是
我方犯過失傷害,處拘役貳拾伍日,得易科罰金
內文是如此分析的~
我方未繞越道路中心處即貿然在路口停止線附近開始左轉,導致後方騎乘機車直行的對方告訴人
閃避不及,煞車打滑倒地後往前滑行而發生碰撞。
針對對方駕駛人的分析如下~
對方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對方騎乘機車貼著分向限制線直行至案發路口前,距離我方違規左轉之位置尚有相當之距離,
而我方騎乘之腳踏車是以緩慢速度逐漸左轉,並無突然快速竄入告訴人車前之緊急突發狀況,
則以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對方應有相當之反應時間採取適度減速或繞行等必要安全措施,
對方疏未注意及此,仍在較為容易打滑之分向限制線上貿然緊急煞車,導致機車打滑倒地往前滑行發生碰撞~
以上~是法官們針對此事故的說明狀況
刑事部份算是已經定案了~
民事部份對方獅子大開口~
從一開始的807萬,後來調解後變成近100萬
到最後對方又再追加變成要索賠200多萬~
不懂,為什麼賠償金可以這樣改來改去的...
接下來我們還可以怎麼應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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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如下~
我爸媽騎著腳踏車左轉,已轉到分向限制線時遭後方滑行過來的機車碰撞摔倒受傷後發生的事故訴訟案 ~~~
從105年12月25日事發當天有與當事人通過電話,對方曾表示當時是為了趕著要去上班所以行車的速度比較快,我方(我們是乙方)兩位當事人也有擦傷及肋骨骨折,導致身心受創,精神處於緊張狀態,本來想對方只是個年輕小女生,不想追究想要息事寧人,誰料在【刑事即將期滿的前一天】竟接到警察通知對方對我們提告,事發後這段時間雙方並沒有進行任何調解~對方並提出了鑑定覆議案~鑑定覆議當日,甲方並未出席,但當時的監視器畫面相當清晰,可明顯看出事故發生的狀況,當日在場的鑑定委員都說畫面很清楚了~我方也無異議等待結果。
【車禍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106年7月5日】
結論維持本府鑑定意見,惟酌修其鑑定意見文字為
甲方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操控失當自摔;乙方騎乘自行車,未達路口中心提前左轉且違規載人,雙方同為肇事原因。
【第一次到新莊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
接著又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於106年12月第一次上法院,檢查官於庭上希望我們能退回調解庭進行和解~經雙方同意後於107年1月9日到新莊市公所進行調解。
當日我方本想當天應可順利和解,因為我方並不打算要求什麼賠償只希望一切能和平落幕,不料甲方竟提出了天價的賠償金,金額高達807萬,感覺根本毫無和解的誠意,我方聽到如此無理的要求,只好放棄這次的調解,再次退回法院希望檢查官及法官能還我方公道~
【第二次到法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2018/7/26 再次前往調解~這次是到法院的民事調解室,此次調解氣氛還算平和,調解員先請雙方分開了解狀況,但對方這次開的價從上次807萬直接降到90幾萬(所以第一次是發生了什麼事,差距如此大也太不合理了,明顯獅子大開口,欺人太甚),調解員看了看請對方開出合理一點的價格….我方在一開始本想息事寧人的,雖有擦傷的狀況,但也只是買些藥回家自己處理,所以根本沒有任何單據可當證明,予以索賠,經過對方討論後,依然索賠70幾萬,我方仍舊無法接受~再次退回法院,盼能得到公正的判決~
刑事先判決下來,我方拘役30日,接著我方也請律師寫民事訴訟狀以求自保,不料過沒多久又接到一張法院通知,對方不服刑事判決,對方覺得檢查官判得太輕了,請求上訴~
依照這樣的狀況,我方可以應準備什麼樣的資料或可以向對方提出什麼樣的問題,幫助我們維護應有的權益~煩請能給我們一些建議,謝謝大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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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一些整理資料
一、雙方筆錄
【甲方】我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沿公園路往中華路方向,對方駕駛腳踏車是公園路往中華路方向,對方行駛到公園路與和興街口時,從我的右側要左轉至和興街,當時我有瞄到快要變號誌了,所以我有加速要通過路口,我看到對方已經左轉到我前方,所以我就馬上急煞摔車,然後我的普重機往前滑行撞到對方;號誌綠燈;撞擊處為前車頭。
【乙方】我騎乘自行車在公園、和興街口往中華路方向,要左轉和興街,我當時緩緩前進注意前後有無來車,見前後沒車時便開始左轉,轉到一半時,對方突然向我滑行衝來,我以為她不會撞到我,結果還是掃到我的後輪的部份;號誌綠燈」
【肇事經過】乙(我)方騎乘自行車違規載人,沿新莊區公園路往中華路方向行駛,行至肇事路口,左轉和興街時,與同向左側由甲方所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撞擊。
【肇事分析】乙(我)方騎乘自行車違規載人,沿新莊區公園路往中華路方向行駛,行至肇事路口,左轉和興街時未達路口中心處即提前左轉,同向左側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之甲方所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緊急煞車,至機車失控倒地滑行碰撞乙方自行車。
二、初判肇事原因
【甲方】肇因研判:疑操控不當煞車摔倒肇事。(有監視器畫面)
違規事實:無照駕駛普通重機車。
【乙方】肇因研判:疑左轉灣時不繞越道路中心處。(有監視器畫面)
違規事實:騎乘腳踏車附載坐人。
【車禍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106年7月5日】
結論維持本府鑑定意見,惟酌修其鑑定意見文字為
甲方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操控失當自摔;乙方騎乘自行車,未達路口中心提前左轉且違規載人,雙方同為肇事原因。
★★忘了說明一點★★對方是一個二十幾歲的女生,有輕型機車駕照,騎的是卻是男朋友的重型機車(機車並不是當事人所有的),且那女生是在事故現場附近的大醫院當護理人員,所以應該對受傷後要請領的一些單據相當了解★★一些單據都有,醫療十萬左右 工作三十萬 精神十七萬 美容七萬
,還有一些其他的費用
二、初判肇事原因
【甲方】肇因研判:疑操控不當煞車摔倒肇事。(有監視器畫面)
違規事實:無照駕駛普通重機車。
ANS:甲方無照在先,這就犯了主因,且又自摔,擺明就是無專業學習過機動車駕駛原則.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
其駕駛,就先罰他6000以上阿.
第1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乙方】肇因研判:疑左轉灣時不繞越道路中心處。(有監視器畫面)
違規事實:騎乘腳踏車附載坐人。
ANS:乙方違規載人,腳踏車為規載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2條規定,自行車不得載人,若乘坐人數超過規定,開罰300元到600元,
那就給警方先開600塊阿.
再來就是要來互告阿,請對方拿出驗傷與醫療收據阿,又不是喊多少就多少,妳無照主因在先,可以用此條重點跟法官說,法官會斟酌判的.
songfutsai2314 wrote:
我爸媽騎著腳踏車左轉...(恕刪)
這老招了
雙方都有受傷
其中一方故意裝沒事
偷偷去驗傷
等刑事告訴6個月期間屆滿前提出告訴
另一方已不得提出告訴
等於被陷著脖子打
就是這樣.喵.^_^現役NISSAN TEANA 250XL
=180匹+23.2kgm/r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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