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的車禍辛酸史。
去年9月我在上班的路上(仁愛路四段跟光復南路交叉口)騎車停等紅燈,綠燈亮起後起步往前,過完路口前經過斑馬線突然有一位伯伯騎腳踏車闖紅燈衝出,那當下我真的沒反應過來就直接撞上了。
因我是騎摩托車,伯伯是騎腳踏車,撞擊之下我們都倒了,我的機車有擦傷跟一些損傷,手腳部分也磨掉了一些皮,雖然當下因為撞擊力道有點大,安全帽掉了,但也還好有戴安全帽所以頭部沒有受傷。
伯伯因為騎腳踏車的關係沒有戴安全帽,所以他有撞到頭部,送醫院前就昏迷了,因為伯伯身上沒帶證件跟任何東西,找不到家屬簽開刀的同意書,透過信義分局也找不到家屬,當下醫院沒辦法為了救伯伯只好緊急開刀,事後伯伯家屬說他們有去國泰醫院詢問是否有無名氏送到醫院,國泰醫院回覆沒有,家屬透過大安分局詢問,大安分局也沒有比對到信義分局的資料,最後家屬是去拜託議員找到大安分局長才找到伯伯,還好後來伯伯平安無事也出院了,不然我也是非常擔心!
在伯伯住院期間,我跟父親都有前去探視,事後談賠償的部分都是由伯伯的兒子出面,調解第一次伯伯的兒子就給了厚厚一本求償書,裡面洋洋灑灑條列了從伯伯住院開始的醫療費用、財物損害、車禍後無法工作的收入損失
(伯伯在夜市工作日薪2000)
請外籍看護的看護月薪共205個月(伯伯目前64歲,兒子依估計國人平均年齡80歲去計算月數)
各種生活必需品、精神賠償等等金額總共將近1400萬,跟提告刑事傷害,所以當下我也對伯伯提出刑事傷害。
(兒子自己計算肇事責任,伯伯佔70%,我佔30%,所以是1400萬*30%=400萬左右)




我是告訴人的一審法庭上,我跟伯伯的太太本來已經講好總金額36萬,分期一個月1萬給付,約好隔天我是被告偵查庭判的調解庭當天要寫和解書互相撤告,伯伯的太太回家後被兒子不知怎麼說服,反悔只接受我一次付清100萬整,所以調解失敗,重新走回互告跑法院的輪迴,法官還一直勸伯伯的太太趕快和解,但現在他們就是堅持一定要一次拿到錢,才願意和解,家人跟朋友也都告訴我不要姑息,所以只好繼續跟他們跑這輪迴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