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台端至本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一案,經檢視採證資料,影像僅有被檢舉車輛變換至右側縮減車道,並無再變換回入口匝道之行為,請補傳後續違規影像。爰此,本案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規定,因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不予以舉發,敬請諒察。
感謝台端來信,敬祝行車平安。
一堆車守法的塞在主要車道排隊
有少數車輛卻投機取巧利用匝道加速道超車
個人理解的是從主要車道變換到匝道加速道就應該已經是違規了
所謂「超車」的定義是,駛離原路線,並由前車的左方或右方超越前車後,「立刻」切回原行駛路線
這樣的行為才叫做超車.
如果從前車的左右邊超過前車之後,再行駛一段距離,才變換回原本的行駛路線,這樣也不叫做超車;只能叫做變換車道!
利用匝道繞過一小段車流是投機沒錯,但那不叫做超車。 他也可以說他本來要下匝道,但發現走錯了~
jean3760 wrote:
之前我也被打槍過
不...(恕刪)
我還有下列幾種情況被打槍過
1.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有陽光照射時)
後來檢舉時,都要詳加解釋,才會開單.
有一次檢舉成功內容是這樣寫的
雖有陽光照射,但光線並不強,很明顯未有閃爍之方向燈光
最後踩剎車時,剎車燈明顯亮起,足見當時陽光並不會影響燈號之判別
2.下匝道插隊
這也是為什麼我開始會檢舉,下匝道塞車快半小時,結果硬是要插隊
心中的小宇宙熊熊燃起,上網檢舉後卻慘遭打槍
當然很不甘心,馬上寫e-mail過去
國道警察打電話來解釋一堆,最後我就說既然國道警察認證這種行為沒違規
那以後我下匝道再也不排隊
幾天後就收到已開罰單的e-mail公文回覆
以後檢舉只要先寫篇小短文斥責插隊行為
都能檢舉成功
3.未依地上標線行駛
開車有時候會稍微壓線偏離車道,我能理解
但我檢舉的兩件都是右側前後輪完全跨越到另一個車道
時間5-20秒都有,不是馬上就拉正回原車道
被打槍的原因,只寫未發現有明顯違規行為
難道以後每次檢舉都要先寫篇小短文斥責
才能檢舉成功嗎?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