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Google 一下"酒駕吃案"議題,太恐怖了~ 新聞很多~
例如 菜警被逼吃案!副所長笑「我在教你做人」 1分40秒施壓影片曝光
警界爆料多 為私怨?為升官?還是為打破黑箱體制?
去年我被酒駕超速闖紅燈的汽車A到,好家在運氣好人沒事只財損,財損部分對方也賠償和解了,警察有做完筆錄和酒測,我就離開了...
鄉下警察感覺很鬆,每次出事都有一些莫名人士在警局關切,跟員警很熟一直談話,
至今也快一年了,查一下司法院判決書刑事案件沒資料~ 沒有判決書出來
會不會是檢察官那邊"緩起訴"嗎? 警察做完筆錄還會有吃案的可能嗎? 酒駕肇事公共危險罪(公訴罪)沒送到地方檢察署那邊??
夠有力的人士可能連地方檢察署都喬得動,不過畢竟是機率小很多...
movies wrote:
你都和解了怎還會送去...(恕刪)
酒駕是"刑法公訴罪"~~~ 非告訴乃論罪 跟有沒有和解沒關係~~~ 但可能是量刑判決上的考量
對方的酒測值記得好像高達0.6、0.7以上 超速闖紅燈 (瘋狂自殺行為又會害到別人,切勿模仿上道)
刑法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屬公共危險罪。
酒測值逾0.25 公共危險可判刑
movies wrote:
你都和解了怎還會送去...(恕刪)
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雖未達每公升0.15毫克,"但已經發生酒駕肇事交通事件"(肇事),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雖未達每公升0.15毫克者,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有不能安全駕駛應移(函)檢察機關。
(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01〜0.14毫克案件,應依規定製作「刑法第185條之3第一項第二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以作為客觀判定依據。如不合格→請示值日檢察官;如合格→案卷陳報偵查隊後簽結)
(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1萬5,000元~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檢察署 刑法185-3條 第二款(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實務操作 :
若"酒後肇事",酒測值超過0.15毫克便觸犯公共危險罪;
0.15毫克以下者,當事人通過「生理平衡檢測」,得不移送,如果沒有通過檢測仍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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