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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最低速限怎麼分? 別再當人人喊打的「烏龜車」了]

[國道最低速限怎麼分? 別再當人人喊打的「烏龜車」了] http://sg.newsrepublic.net/article/i6553505149774463489?user_id=6510400552508064779&language=zh-hant&region=tw&app_id=1239&impr_id=6553526486068889857&gid=6553505149774463489


喜歡開快的朋友,自己想辦法囉。

雪隧80,快速道路80, 塞不塞?
行車貴安全,順暢, 別老吵著要超車吧!
2018-05-09 18:34 發佈
strong56 wrote:
[國道最低速限怎麼分...(恕刪)

要開60沒問題
請到最右(外)側車道

strong56 wrote:
[國道最低速限怎麼分...(恕刪)


慢慢開沒問題啊 別開最內線
你了解車速分道的意義嗎
會塞車 跟 車速無關
跟 有沒有保持行車距離 有很大的關係
(講解影片我找不到 有緣找到的話 再說吧)
再來就是 一排龜速車擋道
不懂一排車子手牽手 一起龜速擋住後面的車
有甚麼好玩的

如果你想慢速開車

請麻煩讓道

請麻煩讓道

請麻煩讓道



隧道因為密閉
而且 車道少
也不可能挖得彎彎曲曲的
人在行駛路上的時候
超過一定時間就會恍神 (尤其是平順的大直路)
限速 不代表超速會出事情
而是在這個速限之下 容錯率可以提升很高 甚至不會發生危險

快速道路 限速 差不多道理
而且快速道路 感覺都比較爛
國產4D減速效果
strong56 wrote:
[國道最低速限怎麼...(恕刪)

這篇報導是在說 "速限", 無關路權"超車"
根本和你說的不一樣
報導說的是"速限", 並不能倒過來說成"路權"?
P→Q 並不能倒過來說成 Q→P
這是一種邏輯誤謬

超車是"相對"車速 ,比較車速
並非"絕對"速度多少公里的 速限問題..

8-1-3本文 法規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指這個(內側)車道的車要超過中線車道的車
併駛及無車可超路隊長 , 都是違反"車道路權" !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罰!
法律分配"超車者"(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道)進入內側車道, 使用內側車道!

1.時間次序是先有 "車道路權"
必然是先有 "車道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可能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因此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這台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車道速限"根本無從規範?
又那來什麼路權?

2."速限"是『道路使用正當性』! 不是路權!
車速多少? 有沒有超速? 根本不涉及"超車道路權" ! 這是無條件遵守的『道路使用正當性』問題, 這不是"讓或不讓"的路權問題 !
"最高速限行駛"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能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根本無法拿"最高速限"來區分為是那一個車道的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8-1-3但書之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並非不必超車!

3.8-1-3但書是速限改變, 不是指定路權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速限"有兩種!
此但書(例外速限)為何不同於 高管規則5(原則速限) ?
這是在說 變換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這完全是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LOS D之 17pc/km/ln車距 58.8m-5m=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無法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只能換成(最低-最高速限) ,依限行駛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依高管規則6, 就是有安全車距不堵塞, 即55m(含)以上車距
法規是在說, 換成那一種速限 !

但書不得倒推? 怎麼會反過來說成"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
完全違反法規及法律原則!

4."例外速限"並非 車速的例外
"例外速限" 是不同於 "原始速限" !但是車速110km卻完全相同! 不是例外!
車速110km不是例外! 新的"速限"規定(最高速限行駛)才是例外! 速限的例外!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方的那一面標誌, 根本就不是用路人的車速!
"最高速限"為多少? 也是用眼睛看 , 標誌寫多少就是多少,不存在誤差 , 不是看儀錶"多少公里"?
這是完全無關的兩件事!

車速表指的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此為車速 並不是法規之 標誌"最高速限"
用路人的車速必須完全依據"速限", 沒有因為遵守速限?衍生什麼權利?
速限更改了, 車速就必須隨『速限』而更改

速限標誌(最高速限)並不能誤為用路人車速! 速限(標誌) ≠不等於 ≠ 車速 !
這是一個不同於原始速限的"例外速限" ,根本就不是車速的例外 !
車速110km 是包含於"最低-最高速限"(高管規則5原則速限)及"最高速限(高管規則8-1-3但書例外速限)
這兩種速限,無論那一種速限都會出現 車速110km
這車速110km 根本就不是例外 ! 更不可能推翻超車道! 誤為不必超車??
完全不存在所謂 但書例外推翻原則! 這只是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依法
超車道必須超車 (8-1-3本文) ,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若有55m車距, 車速必須符合"最高速限"(8-1-3但書),此但書補充絕對車速多少公里,並非不必超車

strong56 wrote:
喜歡開快的朋友,自己想辦法囉。

雪隧80,快速道路80, 塞不塞?
行車貴安全,順暢, 別老吵著要超車吧!
...(恕刪)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超車 是比中線快 , 不是比速限 ! 完全無關
超車 不是 開快車 的意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包含兩次變換車道+超越 ,無關速限 !

超車只是繞過右側車道的車的這個意思! 根本和速限無關! 每一個車道都要遵守速限! 速限無關路權 !

比中線快的目地是要"疏洪"bypass , 繞道(超車道)過去保持車流前進

請回歸到 "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規定, 行車儘量靠右
我國法規的來源就是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該公約經我國代表簽署, 總統令公告,具有我國法律的地位!
不能簽過後又反悔不遵守!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所有簽約國, 對於超車Overtaking及車道配置Lane 都有共同遵守的規則例如"Every driver shall keep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行車儘量靠邊的原則)
離開!離開!離開! 駛回原車道! 補滿外側車道, 道路空間就會"空出來"!

strong56 wrote:
[國道最低速限怎麼...(恕刪)



國道最低速限規範是60公里/小時
也就是說,只要開到60公里,就不違規
也沒任何條文規定內側車道不能以每小時60公里速率行駛
所以為了高速公路用路人安全著想
為了避免飆車族利用內側車道飆速行駛
只要維持60公里持續行駛在內側車道
這樣不僅可以阻確違法,更是保障自己行車安全
安全沒有第二條路,慢,就絕對安全!!

別射裡面 wrote:
國道最低速限規範是60...(恕刪)


可以試看看在國道60開內線,執行你們自以為的正義時

看看紅斑馬會不會攔你下來開單

別射裡面 wrote:
國道最低速限規範是60...(恕刪)


看到你的發文
我又笑了
怎麼會沒有條文規定內側車道使用條件呢??
高速公路管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看到了嗎,最高速呀
而且不能堵住其他車輛通行才能行駛
瞭了嗎??

別射裡面 wrote:
國道最低速限規範是60..
為了避免飆車族利用內側車道飆速行駛
只要維持60公里持續行駛在內側車道
這樣不僅可以阻確違法,更是保障自己行車安全
安全沒有第二條路,慢,就絕對安全!!
.(恕刪)

這是違反路權, 不稱為"阻卻違法"
並沒有那一條法規是依據速限分配那一台車進入內側車道?
沒有這樣的法規, 怎麼能這樣做?
依據 中線車道路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線前車,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連中線都不能進來, 是如何飛進內車道 ????

8-1-1 不是但書, 不是"速限", 寫的是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條件),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法律效果)--反推得知→ 中/內車道沒有低於80的車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罰!
法律分配"超車者"(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道)進入內側車道, 使用內側車道!

別射裡面 wrote:
安全沒有第二條路,慢,就絕對安全!!
.(恕刪)

何謂"慢"?
標準是 "整體車流速度"
"慢"是指和整體車流等速 , 才會安全 !

毫無路權觀念 , "速限"無關路權!



速限有法律規範
超車請基於法律內執行。

台灣的車流密度就別妄想甚超車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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