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6 下午五點40分行經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與忠孝路口與人碰撞,撞擊點為後方車牌凹陷對方筆錄時完全不提超速行駛於內側車道,鑑定委員也都不看物證,只聽對方陳述法官也不看物證的只看陳述....所以車禍筆錄說謊就能唬了一堆人
我最近也有車禍,去年的,輕輕碰撞...看對方只是擦傷,但電話過去慰問,每次打,她越說越扯,說什麼神經受傷等等,要檢查,打了4次我懶得理了,但是拖到現在,對方還不想和解,交給保險打電話過去,竟然還說還在治療中....都4個月了,我真搞不懂他到底想怎麼樣...沒意外對方可能拖到5.6月才打算談和解吧...然後看價錢個不行就對我提告過失傷害吧...大概想獅子大開口吧,要開可以,但醫療證明拿出來。如果開了很不可思議的天價數字,我寧願背一條過失傷害。
赤焰蒼龍 wrote:我最近也有車禍,去...(恕刪) 若翻遍台灣法條會發現台灣無道義罰則和精神賠償罰則,要精神賠償多半是看新聞民代告來告去的政治鬧劇,或以為美國可以台灣也行最著名的就是麥當勞熱咖啡事件,但發生地不在台灣或是想著檢舉能年賺百萬的夢的心態沒錯就不用屈服,可以談就好好談,對方想亂凹,就上法庭,上法庭沒那樣可怕的
現場圖是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簽名建檔,若只看圖的話,我也覺得是A車侵犯到了B車的路權…此外,判決書上載明B車駕駛前後陳述相符、A車駕駛前後陳述不符,若無法提出B車超速或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證據,就憑現場圖跟法庭上的陳述兩項,B車很難有肇責!而且,就算B車真的在內側車道超速行駛,還是不會改變這場車禍的因果關係~
hsuan425 wrote:2016.07,16...(恕刪) 呵....上面寫的非常清楚了。原告第一次 第二次警詢 到第三次法院審理,說法均不同。一開始承認是直接左轉先偏移至快停止,在被人告過失傷害後又改口說我是要去待轉,是後面自己打滑後才撞到。現在開版卻變成單純的後車撞前車?無照駕駛怎麼不說?對方有沒有說謊還是超速我不知道,但看的出來有人一直在改口想撇清責任,也是謊話連篇,但早已被判決書打臉
哀哀 看到這篇~~~~想去之前還在審理的案子我那件還有影片佐證勒..雙黃線對方從內側靜止忽然無敵大迴轉 未打任何燈號太太閃避不及撞上,對方還肇逃...太太住院幾天開刀、小孩沒事..因為車禍不能上班,申請職災也沒過(路線問題,要最短距離上班路線,載小孩上學屬私人行為,繞去2分鐘就是不行)隨便啦~心寒了肇逃還告我們過失傷害(超無言)....隨便啦~心寒了偵查庭甚麼之類的開了好像2次還3次...檢察官都一直說我方未注意前方(OK這合理,但總有肇折吧)我申請交通鑑定還是甚麼的~都是說對方是主因喔但檢察官因為這樣一直說我方我應注意未注意對方就咬死我方從後方未注意前方而撞他...他希望雙方不予追究上調解解庭啥的..都有照片、警方筆錄、影片...每個檢察官說法都不同..反正到法院再說(公訴罪)現在也還在打官司自能自求多福..自由心證的時代早就心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