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今天行駛在國道上
我前面那台龜車的前方並沒有車,我要超車但他卻不讓的話。
我可以依道路安全規則舉例來檢舉嗎?
也就是我的行車記錄器清楚錄下,我有向前車按一聲喇叭或閃燈一次,但前車不予理會。
這樣佔用超車道會成立嗎?
但是現行法規又說,內側車道得以以最高速限行駛,也就是他開到最高速限了,不讓也沒關係。
雖然一個是法規、一個是安全規則,但是是否相衝突呢?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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