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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轉彎遭後方直行追撞

雙方都是機車
事情經過是:
行經一條單車道(單一車道,無標示.標誌未劃分向線,限制方向線的道路可雙向通行之道路),
左轉彎遭後方直行追撞
要在非路口處左轉進住家門口的停車位,我有打左轉方向燈並減速慢行,在左轉與道路垂直時遭後方同方向直行車於道路左側高速撞上車尾,對方一口咬定是我轉彎未讓直行車跟轉彎沒有停下來兩段式左轉
可是我看過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而我是在非岔路口處還屬於道路中央請問這條安全規則是否不適用?
而單車道非路口處也沒兩段式左轉號誌,需要停在路中間轉嗎?
我所知道的是正常時靠右側行駛除遇特殊狀況才可於道路左側行駛,如果在這邊他要說他是超車,那我是否可以假設性詢問他『超車應注意前方車輛,你看我打左轉方向燈,還從我左側行駛超車,是故意撞的嗎?』
這樣來說是我的肇事責任大還是對方?

因為現在都是我打給對方,對方完全沒有主動跟我聯絡,所以真的是我肇事責任重嗎?

補充:
如果在102條不是用的情況下是否對方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93.94.95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 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 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監視器畫面很明顯他的時速不只40,從監視器畫面出現約0.幾秒就撞上我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2條不適用的話,我跟對方是否屬於前後車關係?我轉彎兩秒就撞上是否算是沒有安全距離

第 95 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 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如前言他是行駛於道路左側撞上我
2018-04-06 17:1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左轉彎 後方
endhappy wrote:
雙方都是機車事情經...(恕刪)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一、復臺端98年 6月10日致本部箋函辦理。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
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
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
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

chang2520 wrote:
交通部98.07.03...(恕刪)


所以這樣我會被判轉彎疏忽嗎?
轉彎要讓直行車應只限於不同方向車道上的車,或是同方向但不同車道上的車(違規變換車道)。
你的案子應是都不屬於前2者,是同車同車道,應該是後方車應注意前車。沒有轉彎車的問題。
所以放心上法院吧!你一定是WIN的一方。

1. A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
離追撞B 車, A 車負
100%肇責。
參考法規: 條例第58條
第1款。
道安第94條
第1項。
2. A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碰
撞B車,A車負100%肇
責。
參考法規: 道安第94條
第3項。

來源: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


c13wcl wrote:
轉彎要讓直行車應只...(恕刪)


我一直很好奇這樣的單車道是否有存在同車道的範圍
同車道應屬前後車關係,對方肇責較大,當下有報案,對方有受傷嗎?

jasonhung0609 wrote:
同車道應屬前後車關...(恕刪)


當下有報案並未移動任何事故現場,雙方都有受傷

endhappy wrote:
我一直很好奇這樣的...(恕刪)

你還在信那公文的亂解釋?不一定有法律效力的,單車道也可以解釋成單車走的專用道,或是單一車道。
就算是像公文講的一樣,還是應該後車要注意前車的。那有前車要注意後車要讓後車先直行的,車道又沒多大,可以容納2車嗎?遇到前車是大貨車、連結車怎麼辦?超過路中間可是會判負事故主要肇責的,不會影響另一方向來車嗎?不就亂了套了。
如果是你的責任大,對方一定追著你要你負責,對方不會主動和你連絡,表示對方也知道要負責的是他
因為我也發生類似情況,想請問樓主後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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