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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違停罰單撤銷成功

基隆李姓男子去年4月5日晚間7點20分開車前往新北市,卻遭警員開了一張900元的紅線違停罰單,他認為自己當時人還在車上也沒有熄火,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停車」要件,因此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結果成功說服法官,真的讓警方將這張紅單吞回去。

根據警方的行車紀錄器來看,事發當天警員在新北市中山路二段某巷弄執行勤務,就在行經路口時前方車輛突然亮起危險警告燈(俗稱故障燈)並往右偏,加上對向駛來一輛公車,導致交通一時阻塞,他們也被困在車陣中,於是按了一聲喇叭示意,等到其他車輛通過後再鳴笛將前車攔下開單。

「我說我有開閃爍燈,而且是要閃開給其他車過才停下,又不是不走。」李男說,但警員聽了只回答「這裡不能停車」,他越想越不服氣又回嘴「我人在車上耶!而且我就要移走了」,還一度試圖阻止警員使用掌上型電腦作業,不過立即遭到嚇阻,「最後警察說,如果我對他們開單有什麼質疑,可以去申訴。」
李男指控,當時他仍屬於靠右行駛,沒有熄火也沒有離開駕駛座,根本就不算是「停車」,更不可能是紅線違停。對此,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辯稱,承辦警員發現李男的汽車在禁止臨停處停車,上前盤查後才依法開單,並無不妥。

不過,基隆地院法官認為,所謂的停車是指將車輛停放在道路兩側或停車場,而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上、下乘客或裝卸物品停止未滿3分鐘;李男當時雖然停在紅線旁,但時間不滿1分鐘,同時也有開啟危險警告燈,保持隨時可以行駛的狀態,因此應該屬於臨時停車而非真的停車,警員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開罰,確實有誤,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


意思是說只要人還在且沒熄火即使停在紅線上也不算違規了吧
2018-03-26 17:3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紅線違停罰單
慘了,以後整排紅線都是打著故障燈的車了

Latios_JP wrote:
意思是說只要人還在且沒熄火即使停在紅線上也不算違規了吧


意思是開錯條
不應該開56-1-1,而是應該開55-1-3才對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Latios_JP wrote:
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

Latios_JP wrote:
,確實有誤,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

裁定撤銷原處分而已,再開別條處分還是可以。
yan49516 wrote:
Latios_JP ...(恕刪)

已達到處罰效果了,光為了幾百元收集資料,申訴、請假跑法院…………划得來嗎?下次圖方便時多想想吧!
如同前面說的,警方搞錯了,應該用臨停開罰。不知會改開這條嗎?

運哥 wrote:
已達到處罰效果了,...(恕刪)


為了這百塊搞那麼累,要是我一定付錢了事
雖說也是出一口氣啦
weaber wrote:



為了這百塊搞那...(恕刪)



紅線停車要出口氣?


最後一口氣嗎?
看到這則新聞感覺很高興的違停慣犯大可放心違停被開單再去申訴,基隆法院包準你可以撤銷喔,趕快利用知道嗎?
chang2520 wrote:
意思是開錯條不應該開56...(恕刪)


昨天剛收到一張被檢舉的
紅線臨停,引用的條款就是55條1項3款 被罰30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1項3款:「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拍我的人技術不錯,右前45度後側4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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