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交通局提供案發時秒數.
綠燈→20秒
黃燈→3秒
紅燈→2秒(含路口淨空)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雙方各述為綠燈,無法確定肇事責任!
車鑑會→無佐證,不便鑑定。
(有影片車鑑會還是說無佐證)
偵查庭時,針對重要秒數,有做秒數確定,
但是,檢察官並未將停等在肇事路口等待紅燈的
駕駛車輛其看到綠燈的(反應時間)計入!
我當時也沒這方面知識,並未要求檢察官要加算(反應時間)!
後來,我諮詢交通局人員,
以下是依據交通局計算 ,肇事路口秒數推算如下:
09:58:10秒 停在最前面3部機車慢慢啟動.
(尚未計入駕駛人看到綠燈行駛之反應時間).
在09:58:33秒 肇事者闖越停止線!
在09:58:35秒 肇事者撞擊本人!
而由09:58:10秒到09:58:35秒,
全部是26秒,早已超過綠燈+黃燈+紅燈(含路口淨空)總數的25秒,
交通局說我方車道是綠燈無誤,
交通局的計算,也是尚未加入(反應時間)。
目前,交通局答應出庭說明我方車道,
是無法看到對方車道,因此路口約呈45度斜角!
法官也同意傳喚交通局人員與承辦此案員警,
在刑事審理庭時,到庭說明路況。
且本人實際到肇事路口多次測量秒數時,
發現一般人(都是)看到綠燈後,
再慢慢起駛,所以離綠燈時間,應該再加上1到1.5秒間,
也就是說,上面秒數計算,都必須再提早1到1.5秒間,
我是被害人,當時經過肇事路口前約10-15公尺抬頭看我方燈號是綠燈,
肇事者騎機車由右邊支線道並違規騎在快車道上左轉撞上我!
那個路口機車沒規定要兩段式左轉,但是肇事機車並未到達
路口中心,就違規騎在快車道左轉,車上還載有一隻貴賓狗!
影片中,停在最前面的3部機車騎士,
幾乎是同時起駛,
他們也有如上的(反應動作).
也就是說看到綠燈後,才有起駛的動作,
在肇事者之前通過路口的男騎士,
經過停止線與肇事者經過停止線時間,相距了5秒,
請大家教我,要如何在法庭上,
正確讀秒讓法官相信我是綠燈通行,與如何指控肇事者的刑責!
我需要中立與客觀的建議!請不要有漫罵,感謝大家!
補充:
我實際到案發路口測量時,(車禍是106年5月1日發生,交通局說算是尖峰日25秒)
有發現路口標幟(綠+黃+紅燈秒數)不足25秒現象,
另外也發現一般人(都是)看綠燈後,才有起駛動作,
而這動作約在1到1.5秒間,
我不知法官會如何計算這部份…
可以建議我要如何陳述(不足25秒現象)嗎?
我昏迷兩天多,身受重傷,臉部重創、鎖骨粉碎性骨折、無法張口等等…
我非常肯定我在通過路口前,我方車道確定是綠燈,完全沒有紅燈顯示,
但是,路口監視器沒拍到燈號,肇事者藉此說他是綠燈通行,
我申請車輛鑑定委員會,結果竟然是:沒有佐證,不便鑑定!
車鑑會開會時,肇事者還大言不慚說:
前面車子都可以過,他當然也可以過!
有影片、只要再細心讀秒,一定就知道誰在說謊!
現在檢察官將雙方都起訴,理由是雙方皆闖紅燈!
我自己蒐尋證據,回想做車禍筆錄時,承辦員警說:
對方筆錄時說,正在變換燈號。
我在1個月後,撥打對方手機,竟然是停止使用!
也查詢到肇事者被交通大隊開立罰單:
罰單內容如下:
(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1條第6項: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因為未將狗放在狗籠內)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立第61條第3項: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處以記點處分。
本人完全沒有被開立罰單!
請專業人士幫忙計算案發的秒數,
我沒有闖紅燈、是綠燈通行,
請別說,我是在討拍之類的話,我已在網路搜尋很多相關資料,
我抬頭看我方車道時,燈號就是綠燈!
也請別說,綠燈通過還要看旁邊的車道有無闖紅燈的,
現在是針對交通法規討論!
請大家幫我細算影片中的撞擊時間點,
與交通局的說法,是否一致,
※ 我再次強調,我通過路口前,我方車道確實是綠燈!
對於車鑑會與檢察官,我非常失望!
4月已開完開刑事準備庭,
5月要開刑事審理庭。
請專業人士幫忙、還我清白!
對方態度非常惡劣、故意更改手機號碼,
謊言不斷,車禍筆錄時說(變換燈號),
之後都說他也是綠燈!
當然,他會有很多更改號碼的理由!法律也沒規定不可換號碼,
但是,以一個在做(網路代購)之人,
手機響,可能是賺錢生意來了,
不可能會輕易換號碼!
肇事影片中,我查詢相關 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肇事者亦違反以下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5項: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7項: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第7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
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記違規點數二點。
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1條第6項: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第9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8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8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8條第6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第四十八條(完全責任因為佔用來車道等於逆向撞到本人)
第一項第三款罰緩600~1800 ,記違規點數一點。
附上我受傷後,臉部受傷與鎖骨手術縫線的相片,
大家可以知道我無論是身體還是心理,
受傷有多深!
先謝謝各位的幫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