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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未拍到燈號之路口影片,如何正確讀秒,還我清白!? (有受傷照片、膽小者勿入!)

因為路口監視器未拍到燈號,
依據交通局提供案發時秒數.
綠燈→20秒
黃燈→3秒
紅燈→2秒(含路口淨空)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雙方各述為綠燈,無法確定肇事責任!
車鑑會→無佐證,不便鑑定。
(有影片車鑑會還是說無佐證)

偵查庭時,針對重要秒數,有做秒數確定,
但是,檢察官並未將停等在肇事路口等待紅燈的
駕駛車輛其看到綠燈的(反應時間)計入!
我當時也沒這方面知識,並未要求檢察官要加算(反應時間)!

後來,我諮詢交通局人員,
以下是依據交通局計算 ,肇事路口秒數推算如下:
09:58:10秒 停在最前面3部機車慢慢啟動.
(尚未計入駕駛人看到綠燈行駛之反應時間).
在09:58:33秒 肇事者闖越停止線!
在09:58:35秒 肇事者撞擊本人!
而由09:58:10秒到09:58:35秒,
全部是26秒,早已超過綠燈+黃燈+紅燈(含路口淨空)總數的25秒,
交通局說我方車道是綠燈無誤,
交通局的計算,也是尚未加入(反應時間)。
目前,交通局答應出庭說明我方車道,
是無法看到對方車道,因此路口約呈45度斜角!
法官也同意傳喚交通局人員與承辦此案員警,
在刑事審理庭時,到庭說明路況。

且本人實際到肇事路口多次測量秒數時,
發現一般人(都是)看到綠燈後,
再慢慢起駛,所以離綠燈時間,應該再加上1到1.5秒間,
也就是說,上面秒數計算,都必須再提早1到1.5秒間,
我是被害人,當時經過肇事路口前約10-15公尺抬頭看我方燈號是綠燈,
肇事者騎機車由右邊支線道並違規騎在快車道上左轉撞上我!
那個路口機車沒規定要兩段式左轉,但是肇事機車並未到達
路口中心,就違規騎在快車道左轉,車上還載有一隻貴賓狗!

影片中,停在最前面的3部機車騎士,
幾乎是同時起駛,
他們也有如上的(反應動作).
也就是說看到綠燈後,才有起駛的動作,
在肇事者之前通過路口的男騎士,
經過停止線與肇事者經過停止線時間,相距了5秒,
請大家教我,要如何在法庭上,
正確讀秒讓法官相信我是綠燈通行,與如何指控肇事者的刑責!
我需要中立與客觀的建議!請不要有漫罵,感謝大家!

補充:
我實際到案發路口測量時,(車禍是106年5月1日發生,交通局說算是尖峰日25秒)
有發現路口標幟(綠+黃+紅燈秒數)不足25秒現象,
另外也發現一般人(都是)看綠燈後,才有起駛動作,
而這動作約在1到1.5秒間,
我不知法官會如何計算這部份…
可以建議我要如何陳述(不足25秒現象)嗎?

我昏迷兩天多,身受重傷,臉部重創、鎖骨粉碎性骨折、無法張口等等…
我非常肯定我在通過路口前,我方車道確定是綠燈,完全沒有紅燈顯示,
但是,路口監視器沒拍到燈號,肇事者藉此說他是綠燈通行,
我申請車輛鑑定委員會,結果竟然是:沒有佐證,不便鑑定!
車鑑會開會時,肇事者還大言不慚說:
前面車子都可以過,他當然也可以過!
有影片、只要再細心讀秒,一定就知道誰在說謊!
現在檢察官將雙方都起訴,理由是雙方皆闖紅燈!
我自己蒐尋證據,回想做車禍筆錄時,承辦員警說:
對方筆錄時說,正在變換燈號。
我在1個月後,撥打對方手機,竟然是停止使用!
也查詢到肇事者被交通大隊開立罰單:
罰單內容如下:
(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1條第6項: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因為未將狗放在狗籠內)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立第61條第3項: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處以記點處分。

本人完全沒有被開立罰單!

請專業人士幫忙計算案發的秒數,
我沒有闖紅燈、是綠燈通行,
請別說,我是在討拍之類的話,我已在網路搜尋很多相關資料,
我抬頭看我方車道時,燈號就是綠燈!
也請別說,綠燈通過還要看旁邊的車道有無闖紅燈的,
現在是針對交通法規討論!

請大家幫我細算影片中的撞擊時間點,
與交通局的說法,是否一致,
※ 我再次強調,我通過路口前,我方車道確實是綠燈!

對於車鑑會與檢察官,我非常失望!
4月已開完開刑事準備庭,
5月要開刑事審理庭。
請專業人士幫忙、還我清白!

對方態度非常惡劣、故意更改手機號碼,
謊言不斷,車禍筆錄時說(變換燈號),
之後都說他也是綠燈!
當然,他會有很多更改號碼的理由!法律也沒規定不可換號碼,
但是,以一個在做(網路代購)之人,
手機響,可能是賺錢生意來了,
不可能會輕易換號碼!

肇事影片中,我查詢相關 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肇事者亦違反以下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5項: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7項: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第7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
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記違規點數二點。
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1條第6項: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第9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8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8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8條第6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第四十八條(完全責任因為佔用來車道等於逆向撞到本人)
第一項第三款罰緩600~1800 ,記違規點數一點。


附上我受傷後,臉部受傷與鎖骨手術縫線的相片,
大家可以知道我無論是身體還是心理,
受傷有多深!

先謝謝各位的幫忙!

車禍 未拍到燈號之路口影片,如何正確讀秒,還我清白!? (有受傷照片、膽小者勿入!)

車禍 未拍到燈號之路口影片,如何正確讀秒,還我清白!? (有受傷照片、膽小者勿入!)

車禍 未拍到燈號之路口影片,如何正確讀秒,還我清白!? (有受傷照片、膽小者勿入!)
2018-03-25 0:31 發佈

小葳2002 wrote:
因為路口監視器未拍...(恕刪)



以後還是看一下比較好


闖紅燈的人會與日劇增


現在人口過剩 利益稀少 大部分的人會更加瘋狂
就算没有影片,你至少可以提供地點吧.

然後誰從哪個方向過來.......


(尚未計入駕駛人看到綠燈行駛之反應時間).
發現一般人(都是)看到綠燈後,
再慢慢起駛,所以離綠燈時間,應該再加上1到1.5秒間

??

如果是没有倒數的燈號,才有你說的這種情況.
如果有倒數,太多的駕駛都會事先起步.
可是你又没提到是否有倒數?

綜合以上,你的種種敍述並不客觀,無法為你加分.
就算没有影片,你至少可以提供地點吧.

然後誰從哪個方向過來.......
A:高雄市前鎮區翠亨北路&草衙一路口.
本人行駛在翠亨北路→北往南
肇事者行駛在草衙一路→東往西



(尚未計入駕駛人看到綠燈行駛之反應時間).
發現一般人(都是)看到綠燈後,
再慢慢起駛,所以離綠燈時間,應該再加上1到1.5秒間
??
A:我到現場觀察多次,也用手機拍了兩段,
發現一般人(都是)看到綠燈後,
再慢慢起駛,所以離綠燈時間,應該再加上1到1.5秒間!
因為未拍到燈號,所以這個(1到1.5秒)很重要!



如果是没有倒數的燈號,才有你說的這種情況.
如果有倒數,太多的駕駛都會事先起步.
可是你又没提到是否有倒數?
A:此路口沒有倒數燈號,
肇事影片中,停在最前面3部機車騎士,
幾乎同時慢慢起駛,沒有蠢蠢欲動的動作。


綜合以上,你的種種敍述並不客觀,無法為你加分.
A:謝謝您的回答,但我不需要您的加分,
我需要的是→正確、中立、中肯的見解!


我再次強調,PO此文,並非要討拍,
我陳述事實,客關不客觀,每人見解不同!
我通過路口前,抬頭看我方燈號,就是綠燈了!
之後被撞昏迷兩天多,所有事證都是在身體傷痛中,
慢慢蒐尋,面對司法,是不得不的選擇!
我受傷至今,還在復原中,五月份即將再次手術,
醫師證明也總共開了共七個月需要休養證明,
出院後兩個月,還需24小時專人照顧,
有些傷,我沒有KEY上,我只能說(受重傷),
也因此沒了工作,肇事者完全不理睬,
以上報告!

若有對您不敬的地方,敬請見諒!

也請大家給我中肯建議,
謝謝!

本人行駛在翠亨北路→北往南
肇事者行駛在草衙一路→東往西

??
這2條路是呈T字路口交匯.

你北往南,很好理解.
對方,東往西.怎麼和你撞在一起??所以應該是西往東,要匯入翠亨北路才對吧.


[以下是依據交通局計算 ,肇事路口秒數推算如下:
09:58:10秒 停在最前面3部機車慢慢啟動.
(尚未計入駕駛人看到綠燈行駛之反應時間).
在09:58:33秒 肇事者闖越停止線!
在09:58:35秒 肇事者撞擊本人!
而由09:58:10秒到09:58:35秒,
全部是26秒
]

上面應該是草衙一路的交通號誌推斷時間.

也就是說,你評估你是綠燈,對方闖紅燈.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雙方各述為綠燈,無法確定肇事責任!]
這句表示初判人員邏輯異於常人.
不過不重要,因為初判本來就没什麼用.

照理來說,你們在路口發生事故,你受傷,
所以你可以提起刑事及民事賠償.
依你提供的資料,就算肇責各半,你也可以拿到不少錢.






本人行駛在翠亨北路→北往南
肇事者行駛在草衙一路→東往西
??
這2條路是呈T字路口交匯.
A:呈斜45度角的路口。

你北往南,很好理解.
對方,東往西.怎麼和你撞在一起??所以應該是西往東,要匯入翠亨北路才對吧.
A:您說的對,我方向打錯了,
正確是您說的(西往東)謝謝您的指正。


[以下是依據交通局計算 ,肇事路口秒數推算如下:
09:58:10秒 停在最前面3部機車慢慢啟動.
(尚未計入駕駛人看到綠燈行駛之反應時間).
在09:58:33秒 肇事者闖越停止線!
在09:58:35秒 肇事者撞擊本人!
而由09:58:10秒到09:58:35秒,
全部是26秒]

上面應該是草衙一路的交通號誌推斷時間.

也就是說,你評估你是綠燈,對方闖紅燈.
A:我很確定我方是綠燈,那是我通過路口前,
抬頭看的燈號,我真的沒有闖紅燈!
對方看了影片,知道沒有拍到燈號,
若要說是我自己推測,
對方通過路口前,草衙一路燈號應該是
黃燈轉換紅燈了!
因對方在警察局做車禍筆錄時,
親口跟員警說:當時正在變換燈號,
之後,就改口說他是綠燈!
當然,我的推斷不是專業,
所以有請教交通局,
交通局計算後,確認我方是綠燈無誤!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雙方各述為綠燈,無法確定肇事責任!]
這句表示初判人員邏輯異於常人.
不過不重要,因為初判本來就没什麼用.
A:請問您:為何初判是→雙方各述為綠燈,無法確定肇事責任!
交通大隊事後又開了罰單給對方,
我真的也想不懂…
(初判本來就没什麼用)→但是對方將這張當保命符使用。



照理來說,你們在路口發生事故,你受傷,
所以你可以提起刑事及民事賠償.
依你提供的資料,就算肇責各半,你也可以拿到不少錢.
A:我的臉部治療已花費不少…也已有永久性疤痕,
這是醫師證明都有的明確記錄,其他受傷處,
還在修復中…
賠償部份→對方完全不理,就讓法院判,
但,下個月是開(刑事第一庭),
民事還沒內…


感謝您的回覆!
車禍 未拍到燈號之路口影片,電腦無法播放,請大家幫忙轉檔,感謝!

GOOGLE 雲端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g--I4nPg3uIwzdl7Z5lguivCwa31xRMF/view?usp=sharing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7MKgJjv-BfeKDU6glI8F5QgeiC7AMHId/view?usp=sharing

請專業人士幫忙,
若轉檔完成,可以通知我,讓我存回可看的檔案嗎?
感謝大家!

也拜託專業人士,幫忙研判秒數,
以下是依據交通局計算 ,肇事路口秒數推算如下:
09:58:10秒 停在最前面3部機車慢慢啟動.
(尚未計入駕駛人看到綠燈行駛之反應時間).
在09:58:33秒 肇事者闖越停止線!
在09:58:35秒 肇事者撞擊本人!
而由09:58:10秒到09:58:35秒,
全部是26秒,早已超過綠燈+黃燈+紅燈(含路口淨空)總數的25秒,
交通局說我方車道是綠燈無誤,
交通局的計算,也是尚未加入(反應時間)。

感謝大家!
第三者只能依"判斷"推論你當時是綠燈,
並不能100%肯定你就是綠燈.

但是上了法院,估計法官的自由心證會比較偏向你.

建議民事求償要盡量要求,因為法官只會就你請求部分少判,不會多判.
尤其是精神賠償,開多一點價碼,如果對方刑事敗訴或是不肯和解,比較有機會判多一點.
Dear ken670128 前輩:

非常..非常感謝您的幫忙,
讓影片得以成功播放,
無限感激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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