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有五個號誌燈(紅.黃紅燈倒數.左轉.直行.右轉)
今天在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三段, 準備要左轉中安大橋方向, 當時左轉燈已經結束了,
要等下一次, 突然被人在後面按喇叭, 我當然沒讓他阿, 我讓他就勢必會超過停止線,
變成我違規阿, 結果他從我旁邊超車搖下車窗是一位白頭翁, 跟我說現在是綠燈耶,
就直接違規左轉就走了, 我真的很無言耶, 駕照是怎麼拿到的。
下圖是當時的路口 左下角就是我停等的位子 右上角就是號誌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那位先生所違規的項目就是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