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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立法: 高速公路內線叫ACC用好用滿專用道

建議立法: 高速公路內線叫ACC用好用滿專用道
























建議立法: 高速公路內線叫ACC用好用滿專用道


建議立法: 高速公路內線叫ACC用好用滿專用道


左線預備 右線預備
關保險
2018-02-27 6:43 發佈
ACC很多車子並未配備,甚至有些老車想裝也沒有
簡單說,很多"高級"、"高級"、"高高級"的車都有
照片中,紅色內裝的,大概也值半棟房子
ACC專用
乾脆說,"高高高高"級車專用,曬富嗎?
話說,拍照的是不是開車拿手機拍呢?

目前,內側車道定義為超車道,行駛其道上必須依最高速限行駛。
第二段句子,不外乎就是最高速度依然有一個限制。
如果將最內測速限提高個十到二十公里,相信還會有不同的狀況(撞況)發生。
簡單說,請烏龜不要走內側,而且人家閃燈不要認為是逼車,請移駕到中線。

也許可以另一種方法,若測到速度過低的車輛,直接在高速公路的門型架高示牌上顯示該車速度過低,請改道至中外側否則拍照受罰等,也許可以改善些烏龜車長時間龜在內線卻又不自知的。


hbd wrote:
建議立法: 高速公...(恕刪)
好主意。ACC專用車道有很多國家都在測試,目前大多用大貨車(如德國DAF)及大客車。如果導入ACC專用道應該會先立法開高速公路客運車專用道給具備ACC的大客車用,也應該是內線但不會先開放小客車。不會開放小客車的原因在無法分辨哪台小客車配備有ACC?哪台沒有ACC? 大客車可如AEB一樣立法、要求經營國道運營大客車必須配備ACC,這樣才可能確認ACC車道上的都是具備ACC的車輛。

當然另一個原因在高承載量公眾運輸的優先權高於私家車,像城市內的公車專用道就是同樣的交通規畫思維。

其實美國GM 三、四十年前早就在美國高速公路做過測試。科技的導入很多時候遇到的困難不是科技做不到,而是導入成本消費者無法承擔。
你這圖片不是盜用一個賓利版的人的嗎 怎感覺變成你的車了@@?
那你的acc要訂多少時速你有想過嗎,好笑!
shinnrenn wrote:
那你的acc要訂多...(恕刪)







ACC







?!


ro12394 wrote:
你這圖片不是盜用一...(恕刪)







hbd wrote:
建議立法: 高速公...(恕刪)


關ACC啥事啊
想污名化也找好一點的理由

我ACC都訂120啊
前面有烏龜擋路它不慢下來
是要撞上去嗎

真的慢的太離普
早就從旁邊超了
誰還會跟著烏龜一起龜
hbd wrote:
建議立法: 高速公
高科技配備就要立法保障用路權...(恕刪)


真的很抱歉, 完全看不懂 ? ACC 和內側車道有什麼關係??
ACC 主動式車距調節巡航系統 ,透過車前雷達的偵測,設定與前車之間的距離,同時還能自動調節車速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ACC』可有指定人(或車)使用那一條車道 的權利嗎? 完全沒有
"保持車距"可以行駛內側車道, 可以行駛中線車道, 可以行駛外側車道 !
這完全不是路權 !

無論在一個車道, 都要保持"安全車距"
並不是內側車道才要保持""安全車距", 其它車道不必 ???

問題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車速多少, 保持多少安全車距
車速 110km → 55m
車速 100km → 50m
車速 90km → 45m
依照"路權範圍"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車長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這個範圍

『安全車距』 因車速而增減, 並非固定值,而且路權是有範圍的, 並不是基隆到高雄 全都是路權 ? 必須是對中線超車! 超車路權最多是只有 55m,超55m內的中線車,超出這55m之外, 則是喪失路權
必須是 110km 才有 55m
若車速只有 80km , 路權縮小到只有40m
路權範圍依車速而變動, 並不是固定值 , "路權"和ACC不知有什麼關係?

況且,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超車" 是車速高於中線車道 , 相對/比較車速要看中線車速, 也不是固定值, 不知和 ACC 有什麼關係?
因為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指定『車子的位置』在那一個車道的路權問題! "超車者擁有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補充『設定"速限"』,補充速限問題,區分"堵塞"或"不堵塞"有不同的速限! "內側車道"以那一種速限行駛
因此, 內側車道速限是一個變動值, 依當時"堵塞"或"不堵塞"而變動

有55m不堵塞車距時, 速限變更 為最高速限 110←→110km

『速限』是義務 ! 不是使用權利! 不違反『速限』仍然是一項遵守義務 , 不會因此得到什麼權利 !
不能義務和權利不分
誰優先? 誰讓誰? 誰走那一個車道? 紅燈停等綠燈先行, 轉彎車讓直行車 ,支道讓幹道先行, 這些才是路權規定 !
必須有駕照, 必須遵守速限, 這些都是一定要遵守的義務, 沒有誰讓誰先行的問題 ,根本無法區分有駕照才先行? 守速限才能先行?不是,是所有人駕車都要有駕照, 也都要遵守速限 !
『遵守速限』這根本不是『權利』, 不是分配走那一個車道 !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VS義務關係。
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力。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義務尊重他人之路權並禮讓!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變更為 "最高速限" 這面標誌 , 是改變內側車道之『速限』
法規明文為 『速限』 , 而速限 是義務!只能無條件遵守! 不會產生權利,並非"路權"
將"達到速限"說成是路權 ? 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 ! 是義務(速限)和權利(路權)不分
誤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能佔用 , 錯誤同樣是 權力 和 義務 兩者不分

況且這110Km/h更完全不是"速限"! 那只是"車速" !
駕駛人的車速 並不稱為 『速限』 ! 『最高速限』是路邊那面標誌


並沒有看過有這種? 由駕駛來操控最高速限???和駕駛人儀錶同步顯示的"最高速限"標誌??

最高速限標誌不是立在路邊, 居然是在儀錶板上 (數位顯示)???? 車停著不動也是110 ?永遠110?


由上方您的照片得知, 您的照片中線車道一台車都沒有, 無車可超並無路權
此種無路權卻侵入內側車道的行為 , 共佔用了 60 m 長的超車道 ,車體佔用了5m+安全車距佔用了55m
法律條文明明白白講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為三讀通過的法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為法規命令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此種走錯車道的違規 , 適用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在不是法規所規定的車道上行駛)

hbd wrote:
建議立法: 高速公路內線叫ACC用好用滿專用道...(恕刪)


這建議實在.......太爛了

怎麼會這樣建議呢?!

應該要建議: 蓋一條全新的國道7, 只供ACC車輛行駛!

這樣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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