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很多車子並未配備,甚至有些老車想裝也沒有簡單說,很多"高級"、"高級"、"高高級"的車都有照片中,紅色內裝的,大概也值半棟房子ACC專用乾脆說,"高高高高"級車專用,曬富嗎?話說,拍照的是不是開車拿手機拍呢?目前,內側車道定義為超車道,行駛其道上必須依最高速限行駛。第二段句子,不外乎就是最高速度依然有一個限制。如果將最內測速限提高個十到二十公里,相信還會有不同的狀況(撞況)發生。簡單說,請烏龜不要走內側,而且人家閃燈不要認為是逼車,請移駕到中線。也許可以另一種方法,若測到速度過低的車輛,直接在高速公路的門型架高示牌上顯示該車速度過低,請改道至中外側否則拍照受罰等,也許可以改善些烏龜車長時間龜在內線卻又不自知的。hbd wrote:建議立法: 高速公...(恕刪)
好主意。ACC專用車道有很多國家都在測試,目前大多用大貨車(如德國DAF)及大客車。如果導入ACC專用道應該會先立法開高速公路客運車專用道給具備ACC的大客車用,也應該是內線但不會先開放小客車。不會開放小客車的原因在無法分辨哪台小客車配備有ACC?哪台沒有ACC? 大客車可如AEB一樣立法、要求經營國道運營大客車必須配備ACC,這樣才可能確認ACC車道上的都是具備ACC的車輛。當然另一個原因在高承載量公眾運輸的優先權高於私家車,像城市內的公車專用道就是同樣的交通規畫思維。其實美國GM 三、四十年前早就在美國高速公路做過測試。科技的導入很多時候遇到的困難不是科技做不到,而是導入成本消費者無法承擔。
hbd wrote:建議立法: 高速公高科技配備就要立法保障用路權...(恕刪) 真的很抱歉, 完全看不懂 ? ACC 和內側車道有什麼關係??ACC 主動式車距調節巡航系統 ,透過車前雷達的偵測,設定與前車之間的距離,同時還能自動調節車速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ACC』可有指定人(或車)使用那一條車道 的權利嗎? 完全沒有"保持車距"可以行駛內側車道, 可以行駛中線車道, 可以行駛外側車道 !這完全不是路權 !無論在一個車道, 都要保持"安全車距"並不是內側車道才要保持""安全車距", 其它車道不必 ???問題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多少, 保持多少安全車距車速 110km → 55m車速 100km → 50m車速 90km → 45m依照"路權範圍"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車長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這個範圍『安全車距』 因車速而增減, 並非固定值,而且路權是有範圍的, 並不是基隆到高雄 全都是路權 ? 必須是對中線超車! 超車路權最多是只有 55m,超55m內的中線車,超出這55m之外, 則是喪失路權必須是 110km 才有 55m若車速只有 80km , 路權縮小到只有40m路權範圍依車速而變動, 並不是固定值 , "路權"和ACC不知有什麼關係?況且,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超車" 是車速高於中線車道 , 相對/比較車速要看中線車速, 也不是固定值, 不知和 ACC 有什麼關係?因為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指定『車子的位置』在那一個車道的路權問題! "超車者擁有路權"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補充『設定"速限"』,補充速限問題,區分"堵塞"或"不堵塞"有不同的速限! "內側車道"以那一種速限行駛因此, 內側車道速限是一個變動值, 依當時"堵塞"或"不堵塞"而變動有55m不堵塞車距時, 速限變更 為最高速限 110←→110km『速限』是義務 ! 不是使用權利! 不違反『速限』仍然是一項遵守義務 , 不會因此得到什麼權利 !不能義務和權利不分誰優先? 誰讓誰? 誰走那一個車道? 紅燈停等綠燈先行, 轉彎車讓直行車 ,支道讓幹道先行, 這些才是路權規定 !必須有駕照, 必須遵守速限, 這些都是一定要遵守的義務, 沒有誰讓誰先行的問題 ,根本無法區分有駕照才先行? 守速限才能先行?不是,是所有人駕車都要有駕照, 也都要遵守速限 !『遵守速限』這根本不是『權利』, 不是分配走那一個車道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VS義務關係。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力。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義務尊重他人之路權並禮讓!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變更為 "最高速限" 這面標誌 , 是改變內側車道之『速限』法規明文為 『速限』 , 而速限 是義務!只能無條件遵守! 不會產生權利,並非"路權"將"達到速限"說成是路權 ? 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 ! 是義務(速限)和權利(路權)不分誤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能佔用 , 錯誤同樣是 權力 和 義務 兩者不分況且這110Km/h更完全不是"速限"! 那只是"車速" !駕駛人的車速 並不稱為 『速限』 ! 『最高速限』是路邊那面標誌並沒有看過有這種? 由駕駛來操控最高速限???和駕駛人儀錶同步顯示的"最高速限"標誌??最高速限標誌不是立在路邊, 居然是在儀錶板上 (數位顯示)???? 車停著不動也是110 ?永遠110?由上方您的照片得知, 您的照片中線車道一台車都沒有, 無車可超並無路權此種無路權卻侵入內側車道的行為 , 共佔用了 60 m 長的超車道 ,車體佔用了5m+安全車距佔用了55m法律條文明明白白講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為三讀通過的法律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為法規命令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擁有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此種走錯車道的違規 , 適用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在不是法規所規定的車道上行駛)
hbd wrote:建議立法: 高速公路內線叫ACC用好用滿專用道...(恕刪) 這建議實在.......太爛了怎麼會這樣建議呢?!應該要建議: 蓋一條全新的國道7, 只供ACC車輛行駛!這樣才能徹底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