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也不敢斷言自己會沒有責任,這條路是上班每天都會行走的,對於過彎後路況我很清楚,主要是自己有保責任險,而對方車輛沒有,會有我車損談理賠的問題要處理,我車年近十年,沒辦法投保車體險故無保險公司處理我車損部分。
再次謝謝各位的回覆及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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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修改沒注意到是回文所以重發)
5/30更新
因保險公司理賠員鬧一個大烏龍,這又是另一個故事了,總之我在五月初拿到了初判表,(如下圖,本人為第二格)

經理賠員通知對方後對方非常不服所以花了三千元申請鑑定,就在中午開說明會,先是播放路口監視器再播放我提供的行車紀錄檔各自說明,對方依然強調是我惡意超車,我方準備好資料連同第一撞擊時間點車身已回正的照片及過彎前已超越對方車輛位置照片做說明回擊,大約五分鐘的時間結束說明,離開前對方則又拉著我開始嗆聲說「我什麼沒有時間最多,要玩就來玩,明明是妳超車⋯要是鑑定出來是妳的錯我絕對告妳告到底」,我只告訴對方等結果再說就先行離開了。
其實早打算就當消災,所以一直拖著擺著,連理賠那裡自行結案了也是偶然想起去問業務才知道,對方不服起了動作又挑釁,不跟他們玩一下實在說不過去對吧!
靜待鑑定報告出爐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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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更新 下班後撥空至警局調閱監視器,看完後心裡踏實些了,撞擊瞬間我車已轉正,而他車過彎超越分線,即便彎後依舊有兩線道,對方車頭已塞1/3到我的車道了。
基本上是確定跟他走到最後,車暫時不美無所謂,他方多次聯絡我的態度實在讓人感到不愉快,跑調解也沒關係,總是要讓這莫名的事件有個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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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更新
就在剛才接獲對方肇事老先生的電話,意思是他要出國去了,留了一支女兒電話給我(事發女兒坐在後座),他告訴我他的背景、經歷等等不相干的事後對我說,看我要怎麼處理他都可以,當下發生事故是我下車後提到他撞我讓他很不舒服,他也沒有想和我年輕人計較,只要我開口道歉說聲對不起,什麼都很好談、轉彎後雙黃線本禁止超車所以是我超車造成事故等等....。(我還真的回頭去看影片有無雙黃線) 聽完、掛完電話後才想起,前幾日他女兒接完保險公司電話打給我說也是接近過年,他們全家要回雲林老家不想讓這事耽擱著,希望我趕緊給個答覆看是要怎麼處理,是不是乾脆就各付各。
啊現在跟我說他早就排定要出國?


修理費用詢問過兩家估價,也問過專業凹痕處理,都是要板烤,費用則落在七千上下,對我一個領三萬餘的人來說也是筆不小的開銷,且如網上們的留言來看,或許我有責,也或許道路設計有缺失,我自己還是覺得要看判決結果,以及調解後對方態度如何,從事故發生起對方的態度就很不好,好像所有問題都在於我一樣...
如網友有推薦台北有價格合理維修廠也歡迎留言給我,車損不影響行車所以暫時擱著,待判決結果出來再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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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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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發文詢問,文字敘述、排版請見諒。
附上行車影片
想詢問關於兩線道過彎後限縮一線道發生擦撞的用路權,事故發生經過附上我車行車記錄器影片,如影片一開始我與右前黑色賓士轎車行駛同向直行車道,我方於內車道起步後便超越原先在外車道的黑色賓士,過彎後縮減一線道便被右後方賓士攔腰撞上右後車門凹陷,對方直指我超車造成事故,且他們開在外線,理當讓他們先行,事故發生前在準備過彎時,我方有查看後視鏡及右後視鏡,並無異狀且確實開在車道內,事故發生後因後方還有車輛雙方都有移動車輛至路邊停靠查看。
警察來後要了雙方證件,對方與警察說完話(此時我方在聯繫保險公司)過來即要雙方到派出所做筆錄也無繪製現場圖,詢問員警為什麼要離開現場至派出所,員警還不高興說:「對方沒有要和解且有保險,去派出所再做」,眼光放去肇事車,車擋貼了「立法院」三字,心裡狐疑還是跟著去派出所筆錄。
對方僅有強制險且行車記錄器內的記憶卡中毒損毀無法讀取,故僅有我方的行車紀錄資料,而我方有保第三責任險,所以對方車損部分由保險公司處理,雙方均無人受傷,車損部分如下圖:

我方被擦撞右後門鈑金凹陷脫漆

對方車頭擦傷
對方至在警局看完我的行車紀錄器後,還是理直氣壯認為自己無肇責,堅持認定是我方造成事故,我方則客氣請他先行離開,會委由保險公司處理他車損的事宜,我方車損則先估價再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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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查到的法條

請問這條適用於此狀況嗎?
我方車輛是否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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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
對方三天後接到保險公司電話打來告訴我方,他們不需要我負擔維修,希望我自行吸收我方費用,而我方保險公司詢問我方後續處理方式為何,我方直接擺明有責就出險,追究到底,對方態度一直很高傲,是一個至少年過六十的阿公,我方基於對方年邁已高,盡可能與對方好聲溝通要走程序,但對方直要各負各的車損,試問我方走程序是否無利?
Btw,車擋貼張立法院是什麼意思

立法院停車證那玩意 就立委諸公們 做選民服務用的吧...
有些人就想看看能不用這證件 被警察找麻煩時 可不可以免去紅單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