淒厲喵 wrote:這在台南的話就是 究係臨時停車違反第55條或停車違反第56條規定,為避免執法爭議,以不舉發為宜。 你說是55,警察就說他可能是56呀你說那就56,警察就說他可能是55呀這就是俗稱的躲貓貓大絕招因為搞不清楚是55,還是56,為免爭議,就全部不罰了,哈哈不愧是神之國度,檢舉人的地獄,違停者的天堂,哈哈
pafupafu wrote:你說是55,警察就說他可能是56呀你說那就56,警察就說他可能是55呀這就是俗稱的躲貓貓大絕招 其實106年的法院判決,都有明確白紙黑字,寫在判決書上:若不知車內是否有人知情況,警方以較輕微的55條來舉發,完全合法!但是如您說的,不鳥判決、法條、長官命令的警察,照樣爽當警察,所以守法民眾只能因此倒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