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討厭違規停車, 也很感謝台灣的法律允許檢舉達人可以幫忙管停車秩序
但我一直覺得違停被撞, 也須承受部分責任, 似乎不太公平, 所以決定提起勇氣詢問一下
我學到觀念是, 移動的車撞到靜止的車, 應該要是移動車的責任, 因為駕駛人要負責注意路況, 開車時要把可能的突發狀況考量到開車的方式內. 所謂的突發狀況,當然就包含了路上會突然多出不該出現的人, 車, 動物, 甚至物體 等等...etc
當然我知道有很多違停的駕駛真的很誇張, 但是違停已經有違停的處罰, 如果靜止的違停車也負擔肇事責任, 那麼執勤的警車 救護車, 或是有特殊狀況必須臨時違停的車輛(譬如說要送急診, 或是行動不便的傷殘或年長人士...等)被撞到的話難道也一律要付單相同責任嗎? 如果同一情況, 但不同車種就不需負擔相同責任的話, 那不是很奇怪?
請達人幫忙解惑一下, 非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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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補充:2017-12-08 22:32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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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幫忙解惑, 但我的疑惑還是存在,
如果因為違停的車種而有不同的肇責, 那麼這樣的法律本身是不公平的
肇責的判定, 變成含有看運氣的成分, 看你撞上的是不是違停的車輛, 或是旁邊有無違停的車輛讓駕駛人找藉口,
譬如A車並排停車, 後方B車為了繞過A車, 導致與C車擦撞, 又或許說A車擋住視線造成車禍, 但A車如果是警車執行公務或垃圾車就零肇責, 如果是一般車輛就有肇責, 可是對於B車來說, 一樣都是前方有車, 自己應該要小心繞道, 避免車禍, 不是嗎?
又譬如說, 一台停在單黃線上的車被從後面撞上, 但是這台車子的肇責, 如果是臨停3分鐘內就是零肇責, 3分01秒之後就要分擔肇責, 但是其實車禍的發生, 主控權應該是在駕駛人手上, 一樣都是撞上靜止車輛, 卻會因為跟車禍無關的外在因素 而改變肇責比例, 邏輯上好像不太對?
而且違停會產生肇責, 國際上似乎只有台灣是這樣做(跟西方國家比較),這是因為台灣法律比較先進還是我們的國情特殊沒有跟國際接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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