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507008 wrote:前不久家人出車禍股骨骨折和手骨骨折住院開刀實行鋼釘復位手術,因為聽說強制險不分肇責,所以,想請問有這方面專業的網友,以下列這張醫療收據,強制險的部份大概可申請多少錢呢?謝謝 這種事情直接查相關機關或保險業務應該不難吧?本保險給付標準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項目及範圍為何?答: 依主管機關於98年2月27日修正發布之給付標準,自98年3月1日起發生之交通事故,受害人得請求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限於必須且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包括下列各項: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診療費用: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500元為限。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80元為限。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其中,前述所規定之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200元為限,但不得逾30日。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特別補償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能理賠你多少這沒法給你確定的答案不過就醫療費用來說上限就是20萬(包含:急救、診療、接送、看護費用)就算超過也不會多給你看明細有一筆材料費用頗大筆的確實使用的地方沒有頭緒所以不好說但就部分負擔的這一部分記得要保留單據可以試試跟健保局申請核退之前家父車禍受傷部分負擔自付了9784最後核付了4623也算是不無小補可以去看看這篇文章:點我
128_256_512 wrote:三個月前週遭有人車...(恕刪) 感謝您因為有些項目健保給付部分只能額度內理賠,超過的部分只能轉往對方投保的第三人責任險申請理賠第三人責任險又必須看肇責才能決定賠付額度,才會想先了解一下健保部分大概能賠多少?而又有多少能轉往第三人責任險求償再次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