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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XXX-6528 (速霸陸) 與 XXX-5057 (Altis) 車主

地點在中和建一路的停車格,時間是 2017/9/7 中午 11:56 分左右。
你們的車如果保險桿有損傷,請找 3188-XX 車主算帳.
尤其是 XXX-6528 (速霸陸) 車主, 您的前保桿受傷應該不輕..
如果要原始圖片,請私訊給我。

致 XXX-6528 (速霸陸) 與 XXX-5057 (Altis) 車主

致 XXX-6528 (速霸陸) 與 XXX-5057 (Altis) 車主

致 XXX-6528 (速霸陸) 與 XXX-5057 (Altis) 車主

致 XXX-6528 (速霸陸) 與 XXX-5057 (Altis) 車主

致 XXX-6528 (速霸陸) 與 XXX-5057 (Altis) 車主
2017-09-07 13:28 發佈
樓主你就好心將完整的車牌照片公佈在這好嗎?

嵐夜 wrote:
樓主你就好心將完整...(恕刪)


完整公佈等等又有人說個資法
可憐的前後車主,乖乖的停在車格裡,被人家吉…

不過我想應該又有人會站在中間車主的立場酸人家乖乖停在車格裡的吧
用手機拍下他人車牌,有無刑責?–淺談個資法問題
案例
某甲在馬路上遭某乙所駕駛之車輛撞傷,某乙隨即逃逸,某甲立即用手機拍下某
乙之車牌,並在臉書上痛斥對方肇事逃逸,嗣後某乙得知某甲拍下自己的車牌
並放在臉書上,認為自己的名譽受損,主張某甲拍下自己的車牌號碼的行為並
貼文在自己的臉書上,違反個資法及妨害祕密
在上述案例中,某甲之行為,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結論
上述案例中:
(一)某甲車牌的行為:
1、因為是在公開場合,不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祕密」的問題。
2、車牌應屬第2條第1款「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故有個資法之適用。車牌號碼是依交通法規公開的資料,個資法第19條第1 項第1款
有排除適用的規定。
又車牌的設置目的,係為了行政機關為了追蹤 行政責任及其他的法律上責任
(例如:本案中,某乙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亦符合第19條第1項第6款,故不違反個資法。

(二)把拍到車牌的照片或影片放到臉書上的行為:
1、照片是在公開場合拍 的,不是「非公開活動」,故不會有刑法散布私密圖片的問題。
另外,除非有涉及人身攻擊或有不實的事實,不然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 罪。
2、個資法的部分,即算認為照片並非車牌本身,但拍照目的係為了為防止當事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符合第20條第1項第3款,故不違反個資法。

節錄自實習律師李秋峰

最簡單的辨別方式
從資料內能否一眼識別是誰的個人資料
例如姓名+身分證號
單憑車號無法辨識出是誰的車子
當然沒有違反個資法
而且違反個資法的刑事處罰已經除罪化
只剩民事可以提告
剩下的就是不要再自己嚇自己了
北七喵 wrote:



完整公佈等等又...(恕刪)



車輛之車牌號碼,並無法識別該車輛所屬之個人 資料,非屬於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法務部 96 年 07 月 03 日法律字第 0960019333 號)



這些資訊在政府的網站上都能查閱的到,請民眾多加利用,謝謝。
三台都規規矩矩
四四正正的停在停車格
都沒錯
我可以確認的是
前後這兩台一定是其中一台
比中間這台貨車後停進去
把他堵這麼死了
他要怎麼出來
這樣你也要當電台似的大放送

golihi wrote:
三台都規規矩矩
四四正正的停在停車格

依照片看來當然無法得知誰先後!
依照片看來(或許是角度問題),中間的車似乎有超出停車格~
Dover ㊣
TRChang1109 wrote:
地點在中和建一路的...(恕刪)
畫此車格的人應該沒在開車, 想也知中間那格會不好進出。
golihi wrote:
三台都規規矩矩四四正...(恕刪)



只有我覺得中間那格不是停車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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