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有無藥可治的病,為什還要開,萬一撞死別人家小幼兒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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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民國七十年代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就已明定「患有癲癇症者係不得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第七十六條也規定,汽、機車駕駛人之體格及體能變化已不合於駕駛資格者,就應將駕照繳回,未繳回者可追繳或註銷。
新聞
規定是不得報考,先前取得的也必須註銷
如果像網友推測的 他是虎濫的話 那麻煩更大了
jrfrog wrote:
不知道自己有沒有
跟明知道自己有
這是可以相提並論的??
又知道開車的人一定有癲癇?
新聞說的?
發作完了以後還能無痕接手開車?在山路就不會發作?
會知道當下發生了什麼事情?病情發作過?卻不知道撞了車?
拿癲癇當藉口是最笨的人!
那些說肚子痛的還比較好一點!
被人帶風向,還要來研究這種不該發生的事情?
癲癇很多工作都不能做,不只是開車!
喝酒也不能開車
拿這兩種來當藉口?責任會比較輕?
又要如何確認當下真的是癲癇發作?
酒駕至少還可以用儀器檢測!!
知道癲癇無藥可醫,卻不知道無法確實檢驗?
癲癇目前沒辦法有效確認病因,有些人會把認為自己的某些病症就是比別人嚴重!
搞不好只是貧血,不管怎樣,事故還是要負責,有甚麼好討論的?
網路凡走過必留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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