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直行機車 撞到突然切入要右轉的機車
現場圖:

初判表:目前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態 對方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車禍後狀況:
我受傷倒車 形成2公尺刮地痕 車輛未移動
對方未倒車受傷 車輛已移動 撞擊點後土除遺失 未尋回拍照 因此無證據證明撞擊點
刮地痕:


刮地痕甚至還跑到中間的車道 應該可以證明我都是幾乎很靠著中間的線在騎的

我查詢關於轉彎的交通法規: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像這種有右轉專用道的 要右轉的人不是應該提前30公尺騎到最旁邊嗎 卻在這麼中間的地方發生碰撞 警方卻給對方寫未發現肇事因素

請問各位大大 真的是全部都我的問題嗎? 如果沒有任何影像紀錄佐證 是不是申請車禍鑑定也沒有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