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被罰過這一條嗎

今天在查交通法規的時候發現這條18-1
出車禍如果沒行車紀錄器
警察不就可以直接罰?
另外再請教一下
我連續檢舉違停晚上11點跟隔天9點
結果9點那一張不成立
11點的那張還不知道結果
不成立的理由是
與案號TRF2017071979XXXXX停車位置相同,依內政部警政署來函,有關民眾檢舉(違規停車)舉發案件暫不宜引用處理細則第13條第4項規定連續舉發之,本分局不宜舉發。
這樣的不成立理由說的過去嗎?
有人被罰過這一條嗎
2017-07-20 22:27 發佈

carlo2013 wrote:
今天在查交通法規的時候發現這條18-1
出車禍如果沒行車紀錄器
警察不就可以直接罰?

那個是大型車輛
一般小車好像沒有包含在內!

而且那個行車紀錄器不是影片紀錄器,而是類比式數據
網路凡走過必留痕跡!
carlo2013 wrote:
今天在查交通法規的時候發現這條18-1


該法規是指大型車輛(沙石車、遊覽車),
記錄媒體像下圖這種!

My Interior Knowledge is Extraordinaire

carlo2013 wrote:
今天在查交通法規的...(恕刪)

法規的行車紀錄器是指記載"車速"紀錄器

Mystique Hsiao wrote:
該法規是指大型車輛...(恕刪)


對喔
我忘了還有這個
還好有發問
想說要幫家裡的老爺車加裝了
我覺得不管怎樣,行車紀錄器還是要去裝
一方面保護自己也防止有心人士故意找麻煩
另一個就是胎壓偵測器也建議去裝
日後要換車時這兩種也能夠拆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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