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查交通法規的時候發現這條18-1出車禍如果沒行車紀錄器警察不就可以直接罰?另外再請教一下我連續檢舉違停晚上11點跟隔天9點結果9點那一張不成立11點的那張還不知道結果不成立的理由是與案號TRF2017071979XXXXX停車位置相同,依內政部警政署來函,有關民眾檢舉(違規停車)舉發案件暫不宜引用處理細則第13條第4項規定連續舉發之,本分局不宜舉發。這樣的不成立理由說的過去嗎?
carlo2013 wrote:今天在查交通法規的時候發現這條18-1出車禍如果沒行車紀錄器警察不就可以直接罰? 那個是大型車輛一般小車好像沒有包含在內!而且那個行車紀錄器不是影片紀錄器,而是類比式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