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並排停車 承辦的回復感覺怪怪的

檢舉並排停車 承辦的回復感覺怪怪的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17-06-27 14:20檢舉之案件,因事實欠缺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

處理情形:依據道路交通貫理處罰條例56.2併排停車只罰汽車故不予舉發。
違規事實:違規事實明確。

*******************

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承辦認為我投訴的違規事實明確,但是他認為條例只罰汽車所以不舉發

我查了一下法條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所以他認為,車輛包含汽車及機車,但是汽車不包含汽車及機車,這樣感覺好像沒錯。


那我們都認為所有車輛都不能闖紅燈,可是若照他邏輯來看

條文中 有關 闖紅燈的部分只有以下三條

第7-2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第53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53-1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這些條文都只有提到汽車,所以機車其實可以無視紅燈?






2017-07-13 10:04 發佈
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汽車包含機車,機車併排停車還是會罰。請承辦人再重新審視一次。
請樓主以適用法規錯誤
直接向警政署署長信箱反映
轄區分局之後會再重新審查檢舉案
再回覆經重新審查後依規定舉發處理

該分局承辦人應該很少收檢舉案
連道路管理交通處罰條例都錯寫成
道路交通貫理處罰條例
平常過得太爽了
所以連法條規範那些車輛都搞不清楚
有關該案我已經提報請再重新審查

**********************************

只是我的困惑是法條的寫法上感覺會有爭議。

依照條文自己的名詞定義上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整篇條文從
第12條 是汽車
第69條 是慢車
第78條 是行人
第82條 是路障

所以 感覺機車的部分因該在汽車那邊裡面,看條文也是有穿插機車的字樣

例如第7-2條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正常來說只有汽車有安全帶,機車才會戴安全帽,像這種很明確的分開寫就沒有問題。

那有關類似56條的部分

現行條文寫法是:
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感覺因該寫成:
第56條 車輛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我所困惑的是條文很多都是用,汽車駕駛人而非車輛駕駛人,這樣感覺只是在只規範汽車的部分。










nack6225 wrote: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17-06-27 14:20檢舉之案件,因事實欠缺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
處理情形:依據道路交通貫理處罰條例56.2併排停車只罰汽車故不予舉發。
違規事實:違規事實明確

複製貼上,忘了修改
nack6225 wrote:
承辦認為我投訴的違規事實明確,但是他認為條例只罰汽車所以不舉發

樓主可以把您檢舉的照片、影片PO來看看嗎?
nack6225 wrote:
這些條文都只有提到汽車,所以機車其實可以無視紅燈?

即使把機車當成慢車

慢車、行人,也不能闖紅燈
只是慢車、行人有另外的條文

nack6225 wrote: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恕刪)


中和分局的併排案子

我還沒遇過這種扯鈴回覆

也有可能我在中和比較少檢舉機車並排違停

根據我的經驗

目前中和分局有些警員對機車違停只願意用55條舉發喔
(跟板橋一樣)

有些分局更是對於機車並排違停的檢舉

是用影響公共場出入口違停來舉發,刻意不用並排

以上參考
没有照片,你們是在討論什麼??
没有照片,你們是在討論什麼??

文字常常要搭配圖片才能表達其意.
汎古實業 wrote:
文字常常要搭配圖片才能表達其意

所以汎大指考與基測的國文作文答案卷上也搭配圖片嗎?

曉得 wrote:
所以汎大指考與基測的...(恕刪)


有收過新北市系統回覆

自然知道版主的問題

沒有檢舉過的自然說有圖才有真相

哈哈

其實系統回覆時,承辦人選單選錯也是常見

畢竟警察也是人呀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