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17-06-27 14:20檢舉之案件,因事實欠缺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
處理情形:依據道路交通貫理處罰條例56.2併排停車只罰汽車故不予舉發。
違規事實:違規事實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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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承辦認為我投訴的違規事實明確,但是他認為條例只罰汽車所以不舉發
我查了一下法條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所以他認為,車輛包含汽車及機車,但是汽車不包含汽車及機車,這樣感覺好像沒錯。
那我們都認為所有車輛都不能闖紅燈,可是若照他邏輯來看
條文中 有關 闖紅燈的部分只有以下三條
第7-2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第53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53-1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這些條文都只有提到汽車,所以機車其實可以無視紅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