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止訟及預防觀點, 應注意未注意是有必要存在的。
客家諺語: 開車是腳踏鬼門關, 手掌生死符 (一個轉彎不慎可能就會死人, 一個剎車沒踩可能就有傷亡)
台灣諺語:係嗯係罵佳底(是不是罵自己: 自已檢討是不是有疏失的地方, 不然為何會這樣)
法律的必要性原則: 為求交通安全, 限制民眾漫不經心隨意用路的權利, 因此要求要注意道路各種狀況, 並明訂於交通法規94條,那位官員解釋的太爛了, 他不該解釋因為人家問的是為何法官老是這樣判, 應由法官去解釋
PS.比例原則也就是國家若為達成某目的必須限制人民之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手段有許多種時,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種,此即為「必要性原則」。而即使是數種手段中對人民侵害最小的一種,還是必須衡量該手段與目的的關係,該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必須小於其欲達成之目的所獲致之利益,此即為「狹義的比例原則」。
一般交通事故, 不外自撞, 一方疏忽, 兩方(或多方)疏忽造成事故,
細究原因, 絕對有應注意未注意, 要免責, 你就要證明你已注意(遵守速限號誌規範...., 證據:影片, 剎車痕, 科學計算), 對造三寶行為非常人所能預見, 很麻煩是吧, 是的, 所以你會很快理解: "不要發生事故才是上策", 因此又衍生出防禦駕駛的開車習慣。
但是交通不能只靠防禦駕駛的自覺, 那只防止50 %事故, 另外的50%事故預防, 短期內由檢舉達人協助, 增加取締效益, 長期必須由政府監理單位著手, 對三寶取得駕照要嚴格, 包括先放嚴重事故影片, 不敢看的不能通過駕照考試初試(先了解機動車輛事故的嚴重性, 從而審慎騎車駕車),反應速度, 注意力, 應對行車狀況的處理(空間概念判斷能力), 都要列入考試, 從而把那些轉彎不看路, 老愛我行我素三寶式騎車開車, 不會判斷對向車速安全空間 ....等的三寶由源頭過濾掉, 另外常違規就送他們去上課, 或重考駕照
全部的人開車都應注意已注意, 自然就沒有那麼多對應注意未注意的抱怨
開車騎車從來不是件簡單的事(要注意很多細節:註 ), 因為機器動力車輛, 動輒10幾匹馬力到幾百匹, 從100公斤到20噸, 動力加車重兩個合起深具威力, 操控的人怎可不謹小慎微戰戰競競
對照交通法規94條及法官的應注意未注意判決, 其實此中有深意, 欲辯已忘言(民眾無法對自己行車行為提出辮解提出證據, 當然就只能幹譙法官用這條應注意未注意就, 因此大家很反感這條真實原因就是無視別人存在及不了解開車的危險
註: 路口左方有車輛擋住你視線, 機車一直騎過來, 如何安全左轉開出去
(1)三寶: 直接無視開出去, 結果: 碰 (三寶心中根本沒有應注意這回事)
(2)一般人: 直接開到眼睛看的到來車, 結果: 碰一半, 因為當駕駛看的到時, 車頭已侵入機車的車道 (應注意未注意絕對不是法官亂判的), 就有可能發生事故, 機率一半一半, 因為反應快的機車還是有機會閃進快車道
(3)防禦駕駛: 因為預知那台違停車輛可能對自己造成的危害, 因此車頭慢慢一點一滴前進, 直到駕駛看見車道狀況, 過程中車頭是慢慢露出來的, 此時, 機車看到時, 他有足夠時間減速或選擇閃避或選擇停車, 萬一他還是撞上來了, 你的行車紀錄就是應注意已注意之證據, 本人採用此法, 至少閃過無數次事故風險(這種路口違停對駕駛人的風險幾乎是100%, 行車雙方都看不見對方)
嫌麻煩, 那就多多請交通拖吊大隊幫忙取締....不然就要去跟應注意未注意這條打架了....
有一個案例是綠燈起步的時候,雙線道你在左邊第一輛,右邊後面都有車子排隊等紅燈,你車子開出去,右車前方忽然不知道從哪出現一輛腳踏車騎到你前面,你根本剎車不及撞上去 (因為右邊車子剛好擋住你視線),結果該案例車主被判過失傷害。我如果開車時隨時都要預設從死角會有各種東西跑出來,那大概開個一小時我就累癱了。
weaber wrote: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可以減少車禍產生,要是沒這條,很多事情都能合理化
最多的違停,有人違停或是超線就能故意撞下去,理由是這地方不應該有障礙物(我不贊成違停,故意撞下去也沒比較高尚)
換車道不打方向燈,後車就能撞上去
這地方本來就不應該有障礙物,違停被撞應該是違停的人100%肇責,不然違停的人永遠不覺得違停有什麼大不了。
再如正杰砍人幸好大家都是傻傻的給他砍,不是拿起雨傘或滅火器跟他對幹,不然一不小心把他給刺死打死了,救了大家的英雄反而成了防衛過當過失致死的被告。
forlover26 wrote:
1.責任沒那麼大,不代表沒有責任;而只要有一點點責任,哪怕只有1%,過失傷害以上都會成立.
只要過失傷害成立,你就會有前科,即使你的肇責只有1%,後面求職出國就等著被叼到爆。所以加害者 (就是那個自己違規害你被告過失傷害的那個人) 的 SOP 手段就是以刑逼民,你不想留案底,只好跟對方和解,金額對方不滿意不撤告你就等著GG,最後只好鼻子摸摸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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