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經過斑馬線不減速
雖然女學生闖紅燈 但是行人在斑馬線上的路權還是比較大 ~
jack0101 wrote:
雖然女學生闖紅燈 但是行人在斑馬線上的路權還是比較大 ~
女學生是否走在斑馬線上還有待爭議
下車走到校車前,那是在斑馬線外
至被撞,也只是靠近斑馬線,仍是斑馬線外
影片每一秒每一影格,女學生的腳從來沒踏進斑馬線
也許有人會認為很靠近了應該算斑馬線了
但實事求是來說,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
cinnamon coffee wrote:
在01,永遠沒人回答得出來汽機車經過有綠燈號誌的斑馬線,憑哪一條法律條文要減速!因為根本就沒這條法律條文!
如果行人踩上紅綠燈就天下無敵,那麼你又把旁邊的紅綠燈、小綠人的絕對性當成了什麼?當它是閃好玩的霓虹燈而已嗎?!
你再看看新聞畫面與街景,那是健行科大門口的一條巷子路口,不是路邊,遊覽車違規停車無誤
https://goo.gl/maps/irNbApgMewL2
◎行人優先條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
何以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車鑑會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本案的駕駛因此被判定應負全責。
這條行人優先的條款既非新條文,更不是新修訂的,它已經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酣睡數十年了,直到九十二年警政署特別強調「絕對路權」才悠悠甦醒過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何以如此規定?其立法精神何在?
台灣市區道路設施師法美國,路幅無比寬闊,八線道、十線道,甚至十二線道者比比皆是。行人以血肉之軀行走,是道路上最弱勢的用路人,倘若行人通行至半途遭遇燈號切換,卻不幸遭遇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的粗心駕駛,極易造成行人的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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