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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違規檢舉舉發標準不一?

猜猜看哪一台沒有被製單?
提示1: 廣角鏡頭,所以實際距離比照片近
提示2: 其中三台有打方向燈,這4台都是從我車後方快速切入
提示3: 我車錶速都在110以上110以上110以上
提示4: 北中南路段都有

目前並無量化數據應保持多少?距離
所以國道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相關規定?

被超越車輛行車平穩,無安全疑慮
所以我要嚇到方向盤抖一下嗎?

官方回應:
您所檢舉8888-XX號車交通違規案件,經本大隊再次檢視影像,該車由X線車道變換至X線車道已使用方向燈,非驟然並侵犯X線車道路權,且目前並無量化數據應保持多少?距離,被超越車輛行車平穩,且未影響周遭車輛之正常行駛,無安全疑慮,尚難遽以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規定,本件未予以舉發,謹請諒察。


補充一下:
1.不好意思,可能我沒說清楚,是三台有開單一台未開單,但是我實在看不出差異。
2.錶速都在110以上,一開始就有強調,我不會閒到車速過慢來釣魚,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我知道路不是我的,後面有大車,我在中線也都盡量會讓,我自己每天平均跑200多公里高速公路,我只想快快完成工作平平安安回家。
3.一堆人說我開太慢,我都開超過錶速110了,還是一直追不上前車啊,重點是我沒有沒有沒有開內線不超車,我最討厭內車道龜速,
但我更討厭那些不到一個車身飄移進來還踩煞車的駕駛。
4.我不是檢舉魔人,真要檢舉,我應該每天都可以來個二三十張,我沒有那麼閒,檢舉交通違規又沒有獎金,努力工作才有好嗎?



國道違規檢舉舉發標準不一?


2017-03-02 12:1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國道 舉發標準
如果一定要選一個,我會選B
因為其他幾個前面都還有很大的空間
問題在哪?如果圖中ABCD四車皆有依規定於變換車道時打方向燈,那我還真看不出哪裡有違規。雖然這四輛車換道時離你的車都不到一個車身遠,但也沒有近到貼著你或硬切入你前方,如果這樣就會被嚇到或認為對方違規,那也只能說你恐怕不適合在台灣開車~
沒錯!

現在高速公路上, 你只要有開方向燈, 那怕剩不到一個車身的距離都不會被罰!

YES! 方向燈就是無敵的!

所以你看路上那些喜歡鑽來鑽去的車方向燈都沒停過, 也都能全身而退,

即便讓後面的駕駛心驚膽戰也拿他們沒辦法!
gustave013 wrote:
猜猜看哪一台沒有被製單?
提示1: 廣角鏡頭,所以實際距離比照片近
提示2: 其中三台有打方向燈
提示3: 錶速都在100以上
提示4: 北中南路段都有
目前並無量化數據應保持多少?距離
所以國道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相關規定?
被超越車輛行車平穩,無安全疑慮
所以我要方向盤抖一下嗎?
官方回應:
您所檢舉8888-XX號車交通違規案件,經本大隊再次檢視影像,該車由X線車道變換至X線車道已使用方向燈,非驟然並侵犯X線車道路權,且目前並無量化數據應保持多少?距離,被超越車輛行車平穩,且未影響周遭車輛之正常行駛,無安全疑慮,尚難遽以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規定,本件未予以舉發,謹請諒察。


我想討論的反而不是方向燈問題,是否因為閣下的車速過慢,而讓切你車道的車都能用比你快速許多的車速,用這樣的距離角度切你車道??又或者你的做法是否有釣魚嫌疑而讓警方予以不舉證。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錯囉..我檢舉過兩次,都成功開罰,都是直接切進來的,雖然都有方向燈。
JasonStock wrote:
沒錯!現在高速公路...(恕刪)
airzard wrote:
錯囉..我檢舉過兩次...(恕刪)


對於變換車道 國道既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相關規定
所以這都是根據員警自由判斷要不要舉發囉
不過也別灰心
以下例子可加減參考~

車距7公尺卻硬插 法官:非安全距離、要罰

李男去年駕車經國道一號,欲變換車道下五股匝道,無視出口車道壅塞、前後車距7公尺,向右硬插入出口排隊車潮,後方駕駛持行車紀錄器向警方檢舉,李男被罰3千元。

李男向士林地院提出行政訴訟,一審法官認為李男未有「驟然」變換車道,撤銷處分,但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不服,提出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士院更審,更審法官以7公尺「非安全距離」,駁回其訴,可再上訴。

104年1月,李男行經國道一號南下31.9公里,想切進右方緩慢連續車流,不顧右前方跟右後方的車子距離7公尺,強行從中插入,後方車頭與他的車尾僅差不到1公尺,險釀追撞。

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第33條「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開單,交通裁決所裁罰3千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但李男自認沒錯,向士院提出撤銷判決訴訟。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認為李男有打方向燈,未「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撤銷罰單。
裁決所指李男確實違規,上訴高院,高院法官認為判決有瑕疵,廢棄原判決,發回士院更審。

更審法官改以另一觀點詮釋本案,指變換車道需注意「安全車距」,而安全車距應以時速除以2(單位為公尺)作為最低標準,即若時速90公里,車距起碼需維持45公尺。
法官指出,李男換車道時,與後方車距少於1公尺,換算時速僅2公里才算安全,不合常理,認定他違規。
只要有打方向燈,ABCD都不會被開罰。
國道如此,一般道路也如此。
我曾經檢舉一般道路案件,在案件中我的行車記錄器已可看出我的車頭有緊急偏離一下,但舉發回覆說無法舉證實際兩車距離(當下我認為我不偏移有很高機率擦撞)。最後欣慰的是回覆中另提及該車輛有其他違規情事且違規事證明確,已舉發在案(違規跨越雙白線變換車道)。
不好意思
可能我沒說清楚
是三台有開單一台未開單
但是我實在看不出差異

strayvet wrote:
如果一定要選一個,...(恕刪)

gustave013 wrote:
猜猜看哪一台沒有被...(恕刪)

A車牌後兩碼多少?

說不定是我路上常碰到的那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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