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停在家門口道路上我倒車而對方騎機車逆向上到人行道上撞到我對方有受傷這樣肇責部分??初判表目前是我方:因未注意後方車輛(人)他方:違規逆向目前作了頭次調解對方要求80是個護理長,醫生診斷書上寫髖關節脫臼及骨盆骨折,需休養五個月及看護三個月那初判表看來是對我方比較有利?那我需要賠償這麼多嗎?對方要求的合理嗎
Linlinnn wrote:我方:因未注意後方車輛(人)他方:違規逆向 台灣的法律妙在這你方有未注意後方車輛的應注意未注意責任,但對方違規逆向,理應不該出現在你後方而不該出現的車輛,怎麼又有要去注意那邊的車輛的肇責。然而傷者最大,他所有醫療有單據合理的部份你可以用強制險理賠。若你有保第三責任險,車損財損那些也可以理賠部份。超過的部份,如薪資損失、看護、精神賠償。他可以用過失傷害告你請求賠償。總之...反正他受傷休息一定有時間來玩你,你若玩不下去,就是吐錢出來解決。
80是80萬嗎?如果對方要求不合理就只能走法院判決,依我的經驗對方要求和法官判決差了4倍,因有第三責任險所以全部由保險買單,但就是罰了一筆易科罰金30天(3萬)為自己的沒注意負責。法官也是講求依據,一筆一筆列出來在依肇事比例去計算。前提之下,先拿出最大的誠意和解,若對方堅持也只能上法院,太多不合理法官也是會看不下去罵原告給你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