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報了案,也把行車紀錄交給警方。
剛剛,電話打來,竟然是肇事者的家人,說了......一堆五四三,並說我電話是警察告訴他們的。
這會不會太誇張?我是報案人欸,警方竟然把我的個資給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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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文網友請看清楚,這不是雙方在事故現場的情形,是對方跑掉,所以,並沒有載有雙方資料的事故聯單,我當下完全不知道對方個資。
2. 報案時警方沒給我任何聯單,跟我說叫保險公司去警局拿聯單。我也告訴警方,我有保險,對方有事找保險公司就好。
3. 我的重點是,我算是報案人、檢舉人吧,警方找到肇事者,就算對方要聯絡我,警方難道不需先徵求我的同意?如果警方先問我,我會請對方直接找保險公司,不必找我。
105.10.30更新
警方這樣的做法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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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車禍要對方電話 員警恐幫不上忙
【聯合報╱記者吳政修/新營報導】 2012.11.27 03:23 am
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後,新營警分局一再向交通處理小組宣導,若雙方發生車禍商談賠償,絕不能未經當事人同意,提供另方的姓名、電話給對方,以免違反個資法,警員嘆「好人不好當」。
以往警方處理車禍時,有一方希望和解,向警方打聽對方電話,警方基於好意,大多會提供對方的電話,讓雙方連繫和解的事宜,在以前這是被視為很自然的事情,但今年10月個資法實施以後,「不能再這樣」。
新營警分局副分局長楊慶裕說,交通處理小組最容易遇到車禍和解,已多次宣導因個資法實施,警員不要提供任何人的電話,尤其是車禍當事人。
上月間,鄭姓警員即因提供傷害案件的當事人電話給對方,被依妨害秘密罪函送,為避免再有同仁熱心過度,違反個資法,特別以該案例做為宣導。
楊慶裕表示,警員若處理車禍和解,就當著雙方的面處理,讓雙方自己留電話連絡,若只一方要對方提出要求,同仁可打電話詢問對方是否願意提供連絡方式,確認雙方都同意後,才可給電話。
他也希望藉由這樣的宣導,提醒所有民眾,現在個資法實施,並非員警不肯幫忙當好人,而是礙於法令規定,希望大家配合,別為難執法同仁。
內政部警政署政令宣導
網址:http://www.spfh.gov.tw/btln3/index.php?catid=51&cid=3&id=2511&action=vie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