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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表已出爐,當時承辦員警又急著要我回去修改筆錄....補充事發經過

上個月,小弟我開車,被一台紅燈左轉的機車撞到,機車騎士有跌倒受傷,當時堅持不願就醫

初判表內容如下

機車騎士: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闖紅燈)而肇事。(處45-1-3;處53-1)

自小客(我):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昨天早上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各拿出準備資料出來給委員看

我拿出初判表、車子維修單據,希望對方能夠賠償我車子維修費用

維修費用大約55000元,與委員溝通後我賠償金額調成30000元

對方拿出醫生診斷表,並陳述說因車禍骨折。願意以15000元與我和解

最後僵持許久,她開始套我話,問我是不是在綠燈時右轉

我回答我可以肯定的是"不是紅燈",當時筆錄時警方也無異議

事隔這麼久我真的忘記了,突然問這個問題,無法肯定回答她

最後沒有調解成功,她要離開後,

告訴我說要去交通隊修改筆錄,並要告我過失傷害。

離開調解室沒多久,交通隊急忙著跟我聯絡(9通未接來電)

電話上,警員要求我要馬上回去修改筆錄

問我"你可以在綠燈右轉嗎??"現續三次,讓我一頭霧水

後來經過了解,發生擦撞的路口是,有右轉燈的

因為筆錄當時,警方說筆錄中如果有發現違規會開單

當問我行車方向是綠燈或紅燈

我當時回答"綠燈",此時警方也沒說什麼,我也沒想這麼多,就繼續做筆錄了

是隔一個多月,我去申請初判表時,想順便調閱路口監視畫面

警方跟我表明說,初判表出爐,

表示承辦員警已經調閱過,應該不需要再申請了。

現在事隔多日,突然因為機車騎士的說詞,要我回去修改筆錄

請問我可以拒絕修改筆錄嗎?? 因為當時是右轉燈還是綠燈我真的忘記了

現在因為警方開了對方闖紅燈的單子,這表示我行車方向應該是綠燈而非右轉燈

是隔這麼久,我還能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嗎??


很抱歉,我沒有詳述事故情況

以下事我的是發經過

小弟我一個月前,開車在一個五叉路口與一台機車發生擦撞

當時我開車要右轉右前方的車道,

此時警方問我紅綠燈的標示為何,我回答綠燈

當我駛入右前方車道時,

前方突然有一台機車從對向車道停紅綠燈的車陣當中衝出來

(停紅燈的車輛當時有4~5台,機車從第一台車後方竄出)

我來不及煞車,迎面撞了上,機車騎士彈飛到我的左側後車門

導致我左車燈、左A柱、保險桿等部位損壞。

做筆錄時我也是這麼陳述的

車禍發生時,有協助機車騎士就醫,但她始終不願意。

筆錄過後,我、警方都希望她能去醫院檢查

但她還是不願意。

事發後,我有打電話慰問。

她當下即表明,她受傷骨折,無法工作

機車維修估價需要15000元

我車子有保第三責任險所以請她把所有收據都收集好

到調解時可以提出來,保險公司會協助理賠。

以上是我的是發經過......











2016-08-23 9:06 發佈

gnhjk wrote:
上個月,小弟我開車...(恕刪)

我還第一次聽到筆錄可以修改的,可以修改是當下做修改,而不是事後送卷才做修改…
感覺這個有問題…..你可以拒絕

得在律師協助之下,閱覽筆錄,並要求修改筆錄,以符合當事人陳述本旨之權利,若警察不依當事人之要求修改筆錄,當事人得拒絕簽名。

筆錄可以隨意修改?


你是直行還是右轉?你的敘述很亂阿
gnhjk wrote:
上個月,小弟我開車,被一台紅燈右轉的機車撞到

gnhjk wrote:
她開始套我話,問我是不是在綠燈時右轉

如果兩台車都右轉,怎麼撞得到?
除非有一方轉彎角度很大吃到對向的車道
所以是不是多一條逆向?

如果你是直行
右轉燈還是綠燈就有差別了
可以拒絕
並要求將案件上呈法院開庭審理
因為代表承辦人員並未詳細調查草率結案向上呈
連初判表都拿到了代表事情過了1個月以上
發現新事證是警察單位調查出新事證交由上級單位
並非發現一項就更正筆錄一次..
要求更正筆綠已經是算有一方觸犯偽造文書罪嫌(致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我想調閱監視器這個機會太渺茫(覆蓋問題)
而且你也無須擔憂這非你的權責

至於過失傷害已行逼民這給法官去打對方臉就好
提告是人人都能做的事情
但過於無理也只是浪費司法資源判無罪
當時做的筆錄是確認過沒有問題才簽名的不是嗎?筆錄簽名了就不能修改,頂多只能再做補充的筆錄,不可能因為對方不承認你的筆錄就能把你的筆錄修改成對他有利的內容。
而且你不確定的事情根本就沒必要給她答案。她對你的筆錄有意見,所以她要證明你違規才會套你話,不管當時的狀況是什麼,說錯了被抓到話柄你就問題大了。
花點錢先去找個律師保護自己比較重要。不然對方如果看到你的筆錄有破綻要跟你打官司,你後續還得跑法院搞很久。
筆錄是「各自陳述」,而且都有錄音。
受詢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警察應該只是想請你「再確定一下」。
你如果記不得,可以拒絕。

像這種東西,請異議方直接送交通事故鑑定就好,不必浪費時間。

抱歉,文中忘記提到,我是要右轉。

對方在我轉向右方車道後才撞上我的
她修改她的,對於這種闖紅燈還不認錯的人,還是上法院讓法官去教育她。

gnhjk wrote:
當我駛入右前方車道時,

前方突然有一台機車從對向車道停紅綠燈的車陣當中衝出來
...(恕刪)

哇靠...這是要協調甚麼?

這就要求對方全賠了還要協調!?

行車紀錄器一台真的沒多少錢,裝了嗎?
台灣的交通法律基本上車子正面撞到機車,對方有受傷的話,對方要告過失傷害應該是沒問題的。除非您在肇事責任的鑑定上是0,不然基本上都會被告。

所以基本上遇到車禍,還是要有 "雙方" 都會虧錢的心理建設,花錢消災。而且也要做好跑法院的心理準備,免得在談判時被吃死死。

通常跑法院好幾個月是跑不掉的,但也不是天天跑,只是因為案件會在警察局、地檢署、交通鑑定單位、法院等單位間流動,很需要時間,加上該案件應該不是囑目案件,也因此要慢慢排在其它法院原有案件隊列等待,所以會久久開一次庭,整體時間拖很長這樣。

把這些因素對對方曉以大義,大家自己認賠些,和氣生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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