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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讓路標誌一些問題 不知此標誌是否成立

第 59 條
讓路標誌「遵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
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
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本標誌為倒三角形,白底、紅邊、黑色「讓」字。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
牌圖例如左:
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


請問如果此讓路標誌設置超過5公尺 是否還是有效呢
2016-03-30 16:12 發佈

ticer666666 wrote:
第 59 ...(恕刪)


一車應禮讓二車,二車位於主幹道(自治街)

結案!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怒刪除怒刪除怒刪除怒刪除怒刪除怒刪除怒刪除怒刪除

ettvyang65 wrote:
一車應禮讓二車,二...(恕刪)


這個我知道了 謝謝回答

可是我想知道如果法規規定設置距離五公尺內的話

他設置已經超過五公尺了 不知道是否還是有效的號誌

ticer666666 wrote:
這個我知道了 謝謝...(恕刪)

就算"讓"這個標誌無效

1車還是要讓2車

請參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
無效就不用讓?心態可議!

標誌標線就算無效,原則是不會變的.

大家都鑽法律漏洞你覺得這像話嗎?
ticer666666 wrote:
這個我知道了 謝謝...(恕刪)


我是不清楚你為何一直癥結在這個標誌上面

如果我猜得沒錯,你應該是1車,對吧?
只因今天判決你是1車必須禮讓主幹道的2車,你就開始找缺失想翻盤?
而且我確信,你應該有去現場測量有沒有五公尺,哈哈哈哈

我是不清楚是不是我猜得這樣,如果我猜錯,請見諒。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chuenjia wrote:
就算"讓"這個標誌無...(恕刪)


如果不算讓路標誌的話。
就算是左方車不禮讓右方車 參考下圖

ticer666666 wrote:
如果不算讓路標誌的...(恕刪)


你是單行道耶
波多野結紮 wrote:
你是單行道耶...(恕刪)


二、本案經彙徵內政部警政署及本部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等單位意 見咸認,依案內所附圖示,雖二道路路幅寬度有所差異,且一設 有分向標線,另則未劃設;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2 項規定計算,其進入交岔路口之實際車道,應均以1車道計算。

對方也是算一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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