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9 條讓路標誌「遵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本標誌為倒三角形,白底、紅邊、黑色「讓」字。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牌圖例如左: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請問如果此讓路標誌設置超過5公尺 是否還是有效呢
ticer666666 wrote:這個我知道了 謝謝...(恕刪) 我是不清楚你為何一直癥結在這個標誌上面如果我猜得沒錯,你應該是1車,對吧?只因今天判決你是1車必須禮讓主幹道的2車,你就開始找缺失想翻盤?而且我確信,你應該有去現場測量有沒有五公尺,哈哈哈哈我是不清楚是不是我猜得這樣,如果我猜錯,請見諒。
波多野結紮 wrote:你是單行道耶...(恕刪) 二、本案經彙徵內政部警政署及本部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等單位意 見咸認,依案內所附圖示,雖二道路路幅寬度有所差異,且一設 有分向標線,另則未劃設;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2 項規定計算,其進入交岔路口之實際車道,應均以1車道計算。對方也是算一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