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聲明不是我的車,只是在路邊看到好奇問一下...會注意這台車是因為總是看這台車違停,而且都停很久.也看他被開了好幾次單.本以為是好野人被開不怕.但那天走路經過發現原來是有立法院通行證啊?應該是有點背景...我猜:反正被開再拿給有力人士銷單就好了.你開你的,老子不怕~!所以這樣被開單應該也是沒用,罰不到囉?
dinnerxp wrote:使用這張會不會涉及...(恕刪) 不要認為台灣公務人員有那麼主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好沒事到退休太正義惹到一個吃不完兜著走所以都把自己變成又瞎又聾的安全退休為上策台灣"鯛"民太多了
罰的到.現在不像以前可以隨便銷單.兩週前的新聞發假公文銷單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316/817765/法學補給站法律教室: 大家都認為被開單,只要找民意代表幫忙,就可以不用繳罰款,事實上,每一張違規照片與罰單,都有流水編號,想銷單,根本不可能。如果刻意更改罰單內容,涉及偽造文書罪,如果把照片及罰單抽掉,則涉及瀆職罪章的圖利罪。 一般收到交通罰單如有爭議,須先向監理機關申訴,申訴失敗後,始得寫狀向裁決所聲明異議,移由地方法院審理,若異議成功,則不用繳交罰款,這是正常的銷單管道。媒體披露的銷單事件,由於其中疑點重重,如無透過正常管道,即有不法情事。 依刑法第131條提及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為公務員圖利罪,目前實務上並不直接使用刑法來處罰公務員貪瀆案件,而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於上述罪名,在貪污治罪條例中規定在第6條,刑罰也較刑法規定嚴峻,為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