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如下:
檢舉回覆如下:
陳情主題: 交通違規檢舉:2015/08/31 468-P3
陳情內容: 日期:2015/08/31
時間:18:20
地點: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東向、國三中和交流道出口與錦和路間之路段)
違規車輛:468-P3
違規事項:
1.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2. 跨越雙白線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您於104年09月01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案號:電 1040901195),已轉交本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處理,查處 情形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本轄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535號,計程車468-P3號,於104年08月31日18時20分跨越二車道情事,經檢視影片該車於分向線前已完成變換車道,尚不足構成跨越二車道行駛之違規要件,為免爭議本分局不予舉發。 二、感謝您的來信,若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
與員警通電後,員警的認知如下:
計程車有打方向燈,
雖不道德,但不構成『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的法規要件,
要件是什麼?標準在哪裡?這個要看個案啦,
如果對方煞停就會開了,
而且這個是你自己慢下來讓他的,不是他逼你的。
跨越雙白線部分,
因為在雙白線前已變換車道,
所以沒有跨越雙白線情事。
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
大家又沒有停下來讓我測量,
怎麼會有未保持安全距離。
我不開單,你可以拿去給別的員警啊。
我的感想:
1. 以後有打方向燈就可以慢慢硬擠了。
2. 中和第二分局的員警真的很忙,新北市交通違規檢舉網站四月到現在的案件都沒處理。但新北市市長信箱的幾天就回覆了。
3. 這個案件不處理沒關係,我還有很多可以讓你忙。
fannfelix wrote:
員警回覆的沒錯阿下...(恕刪)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
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
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
,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
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
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
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錄的到他打方向燈喔,我再開車的位置根本看不到他的方向燈,結果新莊的警察
說平面車道無變化車道未保持安全車距這項違規法條.
目前這已經是跟警察局長反應N次的結果,看看其他網友是否有其他想法可以幫忙一下.
先生(小姐)您好:
有關您來信反映,案號xxxxxxxxxxxx號交通違規案件,有關車輛變換車道安全距離為何?
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無明文規定(第58條係明文列舉是項行車行為方可告發),惟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中列為行車中之注意事項,合先敘明,如您對以上答覆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
洽查,本分局非常感謝您對交通的關心及熱心舉證,祝您萬事如意。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交通組
承 辦 人:巡官 xxxxxxx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Rd-Z0bmMQU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Rd-Z0bmM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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