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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6竹警回函]新竹市臨停莫驚

標題更新......

新竹市之所以曾稱為幸福城市,皆因有公正不阿的執法人員,實乃幸也。

我用行車記錄影片檢舉紅線及併排臨時停車,因無前方駕駛座畫面,所以警方以雖然違規事實但無法判斷是臨停或違停故不宜以臆測來舉發。連在路口臨停的都放過。

這意思是紅燈車上有人,即可臨停?隔熱紙黑到看不清楚,即如吃了無敵星星?此等好康一定得讓全民知道,希望其它縣市警方也能比照處理,嘉惠全民。


[2015/08/26竹警回函]新竹市臨停莫驚
[2015/08/26竹警回函]新竹市臨停莫驚
[2015/08/26竹警回函]新竹市臨停莫驚
[2015/08/26竹警回函]新竹市臨停莫驚
[2015/08/26竹警回函]新竹市臨停莫驚
[2015/08/26竹警回函]新竹市臨停莫驚
[2015/08/26竹警回函]新竹市臨停莫驚
[2015/08/26竹警回函]新竹市臨停莫驚


-----------------------------------2015/08/19------------------------------------------------

再次寫了信給警政署,同時也寫給市長信箱後發現這兩個單位應該只是把你的信轉給新竹市警察局,至於有沒有監督功能我實在是看不出來。


新竹市警方來電回應,因為怕依行車記錄影片舉發臨停後,會被違規人申訴自己是停車而不是臨停(這啥邏輯?),而警方若因此依違規人自承停車改單的話,又怕違規人會申訴亂開單,故索性以無法確定是臨停或停車,避免爭議為由不舉發。

1.有臨停事實不是應該要以現有証據舉發,若有駕駛座無人畫面才可進階開停車嗎? <----警方回答:要先確定是臨停或停車他們才會開單。
2.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有哪一條說舉發臨停要駕駛座畫面的? <-----警方回答:..........
3.那前擋貼超黑隔熱紙,拍不到駕駛座怎麼辦 <----警方回答:...........
4.其它警局都會舉發為什麼沒有被申訴的問題? <-----警方回答:那是他們願意先舉發(竹市警方就是怕被申訴麻煩嘛)
5.所以往後在新竹市只要貼超黑前擋的臨停都無敵囉,這好康應該讓全市民知道才行。 <-----警方回答:話不是這樣講(意思就是這樣啊不然怎麼講?)

反正最後仍然沒下文,所以新竹市民或去新竹遊玩的可以放心了。

-----------------------------------警政署信件內容-----------------------------------------
您好:
關於小民於7/22「檢舉員警吃案或瀆職」之信件,已收到由新竹市警局所函覆的文件了(如附件),請原諒小民忘了記下當時於署長信箱檢舉的案號,無法在此提供。
基於新竹市警方的函覆內容,令小民更加迷惑,故再次發函詢問,請見諒。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違規臨時停車之處罰與例外)內容來看,在不得臨停的處所臨停,應該是不管駕駛人是否有在車上,都不得在該處停止的對吧?車輛在不該停止的地方停止即是違規事實,為何需有駕駛座畫面來佐証呢?
2.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違規、併排停車之處罰),為了証明其人不在車上的違規"停車"事實,所以才需要提供駕駛人不在車上的畫面來舉証吧?
3.小民向新竹市警局檢舉的八件臨時停車案件,標題與內文皆是檢舉"違規臨時停車",不知新竹市警局為何一意的導向"違規停車",而要求必需提供駕駛座畫面才能成立"違規臨時停車"的舉發,即使該局也認同違規事實的存在。
4.違規事實既然存在,那警方不是應該就現有的証據舉發嗎?既然小民因行車記錄器的影片檢舉,無法提供駕駛座畫面,頂多就是無法以第56條舉發而已,檢舉第55條的條件仍是存在,為何能以無法証明該車是違規停車而連帶的忽略臨時停車的事實呢?小民本就不是檢舉違規停車啊。
5.同樣的案件除了新竹、台中、台南市之外,皆可以行車記錄器影片檢舉成立而舉發違規臨時停車,小民才會如此納悶,為何在這三個城市就無法成立,即使是該車已明顯妨礙其它用路人,甚至是停在十字路口中間黃網區也不會有事?
6.新竹、台中、台南警方在有"違規事實"的情況下,以擴大解釋檢舉人的檢舉名目來使檢舉案件無法成立,這是否有什麼隱情?還是這三個市的警方處置才是正確的,其它在沒有駕駛座畫面即成立檢舉的警察都是錯的?
7.可否統一警方的標準,這樣小民可以分享給其它檢舉人,減少無效檢舉,減輕警方的壓力。畢竟我們檢舉只是想用一己之力來促使交通更好一點,讓習慣違規的民眾知道哪些行為是不良的,是會影響其它人權益的,讓我們促狹的警力得以有更多餘裕。而不是更添加您們的麻煩。

警政署回應:

您好:
您於104年8月4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對您所檢舉之違規臨時停車案件,再審視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覆1事,茲答復如下:
感謝您的來信及對警政工作的關心,有關您反映的問題,本署已函請新竹市警察局查處,並將處理情形儘速回復給您,不便之處,謹請見諒。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新竹市市長信箱第一次信件內容-----------------------------------
第一次發信:

市長您好:
雖有看到上個月您指示降低開單率的德政報導,但報導中也指出並排停車之違規並不在此政策之列,畢竟違規併排停車或在不該停車的地方停車,影響的是其它守規的用路人。
相信市長也深知中正台周邊交通之混亂,小小的單線雙向車道,常見佔據車道的臨停或併排,轉彎處甚至是路口都有臨停的蹤跡,相信您也希望能逐漸改善吧?

小民雖不是新竹市人,大家卻也算是鄰居,我的工作地在新竹,消費地也常在新竹,所以偶爾會以行車記錄器來檢舉交通違規,盡一己之力。
最近檢舉的幾件違規中,有八件是併排、轉彎處、紅線處、甚至是路口中間的臨時停車,我使用影片並以檢舉"違規臨時停車"的標題和內文來檢舉,即便是有明確的違規事實,卻被新竹市警方以未提供駕駛座畫面,無法確定是臨時停車或停車而完全不舉發,這合理嗎?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違規臨時停車之處罰與例外)內容來看,在不得臨停的處所臨停,應該是不管駕駛人是否有在車上,都不得在該處停止的對吧?車輛在不該停止的地方停止即是違規事實,為何需有駕駛座畫面來佐証呢?
2.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違規、併排停車之處罰),為了証明其人不在車上的違規"停車"事實,所以才需要提供駕駛人不在車上的畫面來舉証吧?
3.小民檢舉的是"臨時停車",雖沒有駕駛座畫面,但警方也應以最低限度的臨時停車條款來舉發吧,怎會以無法証明駕駛有無在車上而完全無作為呢?不管駕駛有沒有在車上,該車就是停在那啊,就是違規不是嗎?
4.在其它縣市,相同的情況能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來舉發,但在新竹市就不行,所以新竹市是同意民眾只要有駕駛人在車上,隨便想在哪臨停都無所謂是嗎?
5.現代人隔熱紙都貼很黑,即便拍到車頭畫面,駕駛座有沒有人也看不出來,那貼透不進的隔熱紙的車輛不就無敵了?因為警方無法判斷駕駛人是否在車上,所以完全無法舉發,這邏輯通嗎?

想請問市長的看法如何,若新竹市的處理方式是這樣,那麼小民也無需花費時間來檢舉相關違規,降低新竹市警方的作業量也是雙贏的事情。
敬安

竹市政府第一次回信:

本府警察局針對您提出的問題,做如下之回覆:
您好: 有關您來信反映「新竹市交通違規檢舉」問題一事,首先感謝您對本分局交通方面的關心與建議,本分局林先生於104年8月7日電話與您聯繫,茲以書面回復如下: 您所檢附違規事證,均以車輛行駛中,以行車紀錄器攝影,未攝入駕駛人是否有於車內,均未文字再另行說明,雖有違規停車之虞,惟無法判定是否臨時停車或停車之違規事實,事涉二種不同違規事實及違反法條(罰款金額)之處分書製作,為行政行為之明確,經查處後不以推論意測舉發違規事實。 如您尚有疑問或其他意見,歡迎直接洽詢

---------------------------------新竹市市長信箱第二次內容------------------------------------------

市長您好:
小民確實於8/7日接獲警方來電,電話中警方的說法是【"以影片舉發臨時停車,怕被違規者申訴自己是停車而非臨時停車,而若警方以違規者自陳的"停車"來重開單時,怕又被申訴警方亂開單",所以沒駕駛座照片警方不開單】
小民問題如下:
1.警方回覆不以推論臆測該車是臨停或停車來舉發違規,卻以臆測推論違規者會有申訴動作,甚至臆測後續衍生出的指控,豈不自相矛盾?更何況有誰停車被開臨時停車後會自己申訴是停車而不是臨停的?
2.警方為執法者,違規事實到哪,就該執法到哪,至於後續若民眾申訴,那是民眾跟交通部甚至是法官的事,警方何以能用推論臆測來代替法官或官員做判斷呢?
3.交通道路管理法究竟哪條有要求檢舉違規臨時停車需要附駕駛座照片的,能否提出?請警方也勿以推論臆測來要求。
4.用影片檢舉,很明確的能看出車輛是否在不得"臨時停止"的地方停止,這就已符合第55條的法規,警方實不該以臆測來凌駕現有事實之上來推論違規人有可能是停車而不只是臨停,這不是無罪推論的精神嗎?

也許新竹市是為了便民,所以對這種小違規睜隻眼閉隻眼,我相信若真的如此也是民眾之福,畢竟賺的都是辛苦錢,但基於公平原則,這種好康就不該由少數人來獨享,應該昭告天下,讓全新竹市的市民都知道,只要隔熱紙貼的夠黑,黑到拍不出駕駛座到底有沒有人,那麼就可以哪邊方便哪邊停,即使是有人用行車記錄器檢舉,也不會開單告發。
所以電話中小民也很明確的告知警方,會用盡方法讓這件福利上網或上媒體曝光,讓所有市民都能享受這種便利,即使是外縣市的來客也能比照享受,在此也謝謝新竹市政府的德政。

敬安


新竹市市長信箱第二次回覆:

本府警察局針對您提出的問題,做如下之回覆:
您好:您於104年8月10日寄交新竹市政府民意信箱之電子郵件,經轉交本分局處理,茲答復如下:一、有關您來函反映,有關交通違規檢舉問題。本分局非常重視,已交業務單位派員查處,請等候將有專人與您聯繫。二、非常感謝您的寶貴意見。

---------------------------------------最後--------------------------------------------------

文筆不好,所以內容有重覆兼未清楚表達重點......./shrug


--------------------------------------8/26新竹警方回函-----------------------------------------


[2015/08/26竹警回函]新竹市臨停莫驚
[2015/08/26竹警回函]新竹市臨停莫驚


反正檢舉臨停要附車頭照片就是了?...........
2015-07-30 13:11 發佈

fannfu wrote:
新竹市之所以稱為幸...(恕刪)


幸福城市是高雄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ettvyang65 wrote:
幸福城市是高雄...(恕刪)



改好了,曾經的幸福城市

警察有時候真的很愛吃案,自己又不承認
文中提到"車輛有違規事實, 但是....balabala, 所以不開單",
有違規事實還不開單,這不就是吃案嗎?

無法分辨駕駛座是否在人, 就不能開單(違規停車or違規臨停)??
全部都開"違規臨停"不會喔
"違規停車"和"違規臨停"的判斷是以駕駛座有沒有人作依據?這是哪條規定的??都是警察自己講的
很多警察對於法規,其實都不清楚,會用自己的邏輯去解釋, 然後心裡os"我是警察,我說了算,怎樣"








fannfu wrote:
新竹市之所以曾稱為...(恕刪)

sway180 wrote:
警察有時候真的很愛...(恕刪)


貼來這只是因這裡熟悉檢舉的人比較多,想確定一下是我的邏輯有問題還是警方的有問題。

若警方有問題,接著我就要投書市長信箱,並收集好這些回覆然後再看看有沒有媒體想揭發這種"小事"的。

檢舉很多臨時停車以來,唯有新竹、台中、台南這三個市會以無駕駛座畫面來退件的。

fannfu wrote:
新竹市之所以曾稱為...(恕刪)

這意思是民眾要選對違規項目才能檢舉成功嗎?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話說最近新竹市的檢舉網站
為何我都收不到確認信件
網站壞了嗎?
fannfu wrote:新竹市之所以曾稱為幸福城市,皆因有公正不...(恕刪)
太強大了
我只是想而已版主付諸行動
上次連拍到駕駛走過馬路然後再上車
這樣都會回說什麼未能確定駕駛前後行為也是沒事....
鼓勵違規就對了~加速吧新竹 口號喊好玩的..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條第4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根據這1條在紅線,只要確認1.停車2.前方無障礙物,就可以開罰了,不管駕駛座有沒有人,只可惜在台灣紅線自動降級成黃線,還要看駕駛座有沒有人。

fannfu wrote:
新竹市之所以曾稱為...(恕刪)


下?不是因為那個最多又最優嗎?
我用600D寫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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