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當熊~ wrote:不信可以去查查法規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 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一、汽車及拖車之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三)尾燈(tail/rear position lamp):1.燈色應為紅色。2.裝設位置:燈具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二.一公尺以下,燈具照明面外緣距車身外緣(不包括後視鏡)應在四十公分以內,左右兩燈具照明面內緣間隔應為車寬之四分之一以上並對稱裝設(全寬小於一.三公尺除外);裝置一組以上時僅有一組符合即可。(四)煞車燈(stop lamp):1.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明亮。2.裝設位置:燈具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二.一公尺以下,左右兩燈具照明面內緣間隔應為車寬之四分之一以上並對稱裝設(全寬小於一.三公尺除外);裝置一組以上時僅有一組符合即可。3.踩下煞車踏板時,應為續亮,不得閃爍。(六)方向燈(direction indicator/turn signal lamp):除汽車適用外,若拖車前方裝置方向燈,本項規定亦應適用。1.燈色應為橙色或黃色,但方向燈鄰近淡黃色頭燈者限用橙色,車後之方向燈並得為紅色。2.燈具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二.三公尺以下,左右兩燈具應對稱裝設;裝置一組以上時僅有一組符合即可。3.燈具照明面內側間隔應為六十公分以上(但車寬在一百三十公分以下者,則其間隔應在四十公分以上),照明面最外側與車身最外緣之間距應在四十公分以下,裝置側面方向燈者可不受此限制;裝置一組以上時僅有一組符合即可。4.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十次以上,一百二十次以下。法規上確實有規定顏色種類亂改的不叫違法那甚麼才叫違法?如果可以裝那些奇怪顏色的燈那原廠賣車的時候就可以依照客戶要求客製化安裝車主何必花錢去改燈?反正有時間改燈那也不差再花點時間回監理所作臨時檢驗
麥當熊~ wrote:方向燈只要能辨識即可,不信可以去查查法規喔!!!附上影片...(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四)方向燈:1、燈色應為橙色。2、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三五公尺以上。3、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十次以上,一百二十次以下。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之新車型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新車應符合本項規定:前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二十四公分以上;後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十六公分以上。似乎不是這樣喔!可以貼一下法規嗎?那只是法官的單一判例,規定還是沒有改!反正看到以下的我都請他去監理站喝茶!1.尾燈安裝閃爍器2.變更尾燈燈色3.變更方向燈燈色
麥當熊~ wrote:方向燈只要能辨識即...(恕刪) 所以我方向燈改兩個飛機投射燈直接閃瞎你雙眼也OK對吧?! 因為也是可以辨識!!法規定義就是橙色,偏偏喜歡鑽法律漏洞又遇上恐龍法官 真是天作之合!!機車各式燈光顏色,頭燈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尾燈燈色應為紅色,頭燈開啟時尾燈應同時開啟;方向燈燈色應為橙色;煞車燈燈色應為紅色;號牌燈燈色應為白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