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打方向燈換車道 免罰
鬼島的法官是不是暗示我們... 十字路口沒車 就可以闖紅燈了~~~
這法官果然是鬼島專產的恐龍法官
民眾檢舉就算了,連員警當場攔停告發都會被撤銷
你這叫開單的員警情何以堪…
以後大家要撤銷罰單的話,找這位法官就對了
而且
「同事目視看到葉男未打方向燈即變換車道到巡邏車前方」
都變化到巡邏車前方了,這還沒叫車
葉男也說「當時路上只有我1台車」
巡邏車不是車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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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奇的事為何未打方向燈即切到外側車道
員警是用3000元「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開罰,這麼棒
有些員警怎麼是開未打方向燈罰900??
這也是看員警要依那條開罰嗎??
有達人可以解答嗎
早上才剛送一件沒打方向燈就切入外側車道的,我想他去找那法官,應該可以撤銷罰單喔,哈哈

吳小胖1229 wrote:
我好奇的事為何未打方向燈即切到外側車道
員警是用3000元「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開罰,這麼棒
有些員警怎麼是開未打方向燈罰900??
這也是看員警要依那條開罰嗎??(恕刪)
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第48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這就是900跟3000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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