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產生 wrote:建議若高公局網站查沒有就直接檢舉公警局承辦人自然會去查不用想太多...) 這種行為是不負責的行為,請不要當作教學...ex:警察可以先抓人再查證據嗎? 不可以的.看見媽媽拿菜刀先奪刀再說,孰不知媽媽是要去後院殺雞.當然要先搞清楚對方犯了啥法規,然後再提證據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