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tyhp.gov.tw/report/index.php?catid=10&id=13
之前沒有這個網站
我以前的做法是
將違規事實及內容寫在word裡面用成附件(有一個制式的檔案)
然後信件內容附上youtube連結
警察sir就會回信告知你舉發成功(只是通常這封回信會等至少7天以上= =...)
現在桃園升格了
變成桃園市
有了全新的檢舉網頁
http://www.tyhp.gov.tw/report/index.php?catid=10&id=13
結果效果反而大打折扣
信箱附件檔案不能超過30mb
我在信件內容附上youtube連結
結果他卻跟我說...
XXX先生您好:
您於104年1月19日向本大隊大隊長信箱檢舉車輛交通違規一節,茲答復如下:
一、依交通部函釋,為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應要求以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提出,您可於信件中直接附上影片或照片作為舉證資料,以雲端硬碟提供者以不舉發為宜,請 諒察。
二、 感謝您關心本市交通環境,爾後並歡迎持續提供建言及指教。
本案聯絡人:李原銘 聯絡電話:03-4229631
敬祝 安康
大隊長 陳仕諺 敬復
你老師的勒
檢舉網站上的系統說明
完全沒有提到說不能使用youtube(雲端)連結
(
*受理機關不予舉發情形(§-23):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103年8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350099701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3087208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並自103年8月15日施行)
)
什麼鬼交通部函釋 把我的案件打槍
我覺得根本就是員警懶惰瀆職
現在一堆新聞的違規事件都麻警察看到youtube再去舉發的
真的很胡扯蛋蛋
我前天回信抗議並提出理由
結果他們一執沒有回復
請問大家有檢舉過辦案的員警嗎?
這個case我應該是要投訴 李原銘還是陳仕諺??
還是乾脆兩個一起投訴??
媒體不知道對這個趕不趕興趣
等等來投訴看看
氣死了
grgr2222 wrote:
http://www...(恕刪)
台中市配合的分局員警就彈性很多!會先電話聯繫利用個人下班時間E-mail接收檢舉檔案!
我如果檔案太大太多就直接燒光碟送去!
若是執意要用網路檢舉,就使用連續截圖方式貼在PPT檔案上,剛剛測試本人1080P影片以potplayer截圖五張貼在PPT上檔案約3.36MB,所以基本上可以貼到44張之多!多利用吧!


grgr2222 wrote:
我還是覺得不合理國道...(恕刪)
你確定國道警察有收....
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系統說明
一、檢舉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及檢舉資料等必須確認其正確性,如有任何編造、捏造、偽造情事者,須自
行負擔法律責任。
二、本局對於檢舉人所提供之違規事實負有查證義務,同時對於檢舉人之個人資料將予以保密。
三、檢舉人完成線上交通違規檢舉後,將會收到一封由本局發出之確認信件,以確認檢舉人填寫電子郵件
是否正確,並請檢舉人點擊線上交通違規檢舉確認連結完成認證程序後,系統才進行受理及案件指派
工作。
四、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
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
舉,不予舉發。該條文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行政院並以103年8月11日院臺交字第103004
5434號令定自103年8月15日施行。該條文施行後,民眾檢舉發生超過7日之交通違規,依法不得舉發
,有關民眾向本局「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專區提出申請之案件,請特別注意檢舉時效。
五、有關七日檢舉期間之計算,係以違規行為終了日當日即算第一日,並非以違規行為終了之翌日起算第
一日,例如違規日期為103年10月1日,最晚檢舉期限為103年10月7日。
六、依交通部函釋,為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
料,本局將要求提供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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