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上個月去大陸出差今天整理信箱時才看到查了一下違規日期是民國90年12月今天是民國104年2月收到強制執行的通知小弟爬了一下文已經超過行政程序法131條(追朔期五年)以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追朔期五年)那小弟還需要去繳嗎?因為通知都來了 還是說小弟需要作出甚麼樣的動作?懇請有相關經驗的版友給予小弟指示~~不勝感激
wesho wrote:你都沒繳嗎...(恕刪) 呃.....我是到昨天才知道民國90年12月有罰單這件事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未投保被攔檢判決書94年12月送達(監理站說是家人代收)waldner9669 wrote:先確認是否真的是官署...(恕刪) 剛問了行政執行署 是真的我問他這罰單13年了耶他叫我回去找監理站監理站給了我模擬兩可的答案他說 不可能不繳的追朔期甚至可能長達15年以上這哪招阿??
maa1685 wrote:之前有類似的案子上新...(恕刪) 剛剛看了一下連結報導~裁決確定日算起10年追繳我的疑問是裁決確定日跟裁決書送達日這兩者應該是不一樣的東西那"裁決確定日"到底是哪一天?應到案日當天嗎?因為一般舉發通知單上要求到案裁決再繳錢所以裁決確定日應該是舉發單上的繳費期限最後一天因為一般流程不都是當天聽完裁決之後就去繳錢了結案了嗎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