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還有這條可以用...
death63 wrote:我有不同的看法環保局管噪音但是通知公文無法送達地址沒住人或是此人已走是監理機關更正的問題環保局並無法去管監理機關的事 這種政府橫向聯繫不良的狀況就是樓主指的,鼓勵大家裝死或使用來路不明的車輛無法聯繫到車主做檢驗,應該要有一些條款能開罰,或通知警察機關做尋車/強制檢驗。車主應負被聯絡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