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0952 wrote:各位~想請問一下,我...(恕刪)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異動申報、安全及營業設備違規之處罰)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fun0952 wrote:各位~想請問一下,我...(恕刪) 先這樣說好了,如果你那是剎車燈...為什麼原本的第三煞車燈沒有一起亮???再者...第三煞車燈已經是LED的了,不夠亮嗎???菊花燈是F1專屬有特殊用途,街車/房車...就別搞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