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9/13星期六,我在南屯路郵局前要左轉近入現場圖上面的"南屯路二段407號大門"那邊停車,
去郵局辦事情。
住台中的大大們應該都清楚南屯路小條,車又多,
我當時時速約10~20km/h左右,因為要左轉所以很慢很慢,
然後左轉過去後,車屁股也已經過中間黃色虛線了,然後"嘰嘰嘰~~~~碰",有台機車撞到我左後方。
現場留下一條約40公分的煞車痕,跟70公分的機車刮地痕,確定為超車,且疑似逆向超車。
對方堅持我沒打方向燈突然轉,但是我有打,有個路人還叫對方不用怕,
說是我的錯要我賠機車車主,還叫我把車移到路邊(這邊我居然白痴的移了,應該要等警察啊啊啊),
等警察來了那個路人又跟警察說應該是我沒打方向什麼的...等。
ok...他說他的,我也做我筆錄,然後申請初步判定表(如下圖)。


車禍發生後,他一通電話都沒打給我,訊息也沒有,完全沒有想和解的意思,而且態度極差。
今天調解委員會時,調解委員說是他的錯,他要賠償我,因為他們也是依據警方那邊的判定表來判定,
機車車主不願意賠償,還說我是不是沒錢之類的等等,
對方堅持【各自賠償自己的損失,不然就法院見】。
他認為
1.我突然左轉,他來不煞車導致他撞上我,所以是我的錯。
2.初步判定表,沒有把我左轉沒打方向燈的肇因打出來(他認為我沒打),
他要跟警察異議,並且在申請初步判定表。
(這邊初步判定表是否已經不能改了? 若他要申請必須自費3000?)
3.他有受傷,沒有告我傷害就不錯了,還敢跟他討賠償!?
4.他機車也有損壞,受傷的醫藥費也要跟我求償。





我有以下幾點問題,想請大大們幫忙解答。
1.警方那邊初步判定出來,若他有異議,真的會更改,變成我有錯嗎?
2.我前車左轉,他後車直行(要超車但疑似逆向),撞到我,我的路權是否比他大?
3.他如果告我傷害,會成立嗎?
4.他撞我,我需要賠償他嗎?
5.到法院審理,除了修車錢,我可以請求我今天請假去調解被扣的薪水和精神賠償嗎?
6.他簡訊內容提到(1)我沒有看後照鏡?
(2)我沒有裝行車紀錄器?
(3)那個路人說我沒有打方向燈?
(4)是誰撞誰?
如果到法院他提出這些,對法官的判決會有影響嗎?有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