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登記聯單順序

看了網路上好多人都說登記聯單第一位是肇事者
第二位是受害者
真的是這樣嗎!?

個人認為警察不能決定哪一方的肇責比較大
所以上面的說法不一定是正確的!
請各位指教
2014-09-13 9:2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聯單順序
大大~誤會了喔
是不能決定肇事責任比例大小~
一般來說會依交安法內路權規範肇責,如直行車優於轉彎車、不得任意雙黃線迴轉............
所以聯單上順序一般會依路權大小來排序,而非第一位是肇事者,第二位是受害人
二者區分~好嗎??
因此警察當然可以依路權決定順序(路權小的第一位、路權大的第二位)
但肇責比例大小需由保險人員介入~才可理賠

責任重的或是損傷較輕微的 通常是第一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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