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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不可以亂檢舉

官方回文


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該條文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行政院並以103年8月11日院臺交字第1030045434號令定自103年8月15日施行。該條文施行後,民眾檢舉發生超過7日之交通違規,依法不得舉發,合先敘明。
二、經查您所檢舉之交通違規案件於103年8月19日9時56分提出申請,該 號車違規日期為103年5月24日,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距檢舉日期已逾7日,依據上述規定,已逾舉發時效7日之規定,本局不得據以舉發,尚祈見諒。
三、爾後您如果於本局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專區檢舉交通違規,請注意提出檢舉之時效,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與檢舉日期勿超過7日,如仍有疑義請逕與本局交通科宋宗哲先生連絡。(02-29094111轉2196)。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
2014-08-21 10:5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高速公路 檢舉
我相信這不會影響到我們檢舉的熱忱

而且,你有違規就是違規,不會因為七天後寄,違規事實就消失不見

如果你要拼這七天內檢舉達人不會寄件而去違規的話,那你可以拼看看
很好奇這篇的用意為何??
標題是‘不可以亂檢舉’,內文卻強調7天有效性。
請問,是打錯了,還是國文要再上一下課?。。

CPU599 wrote:
官方回文依據新修正道...(恕刪)


逾期檢舉就是不受理

沒有法律責任

板主用 亂 檢舉

是在恐嚇大家嗎
這跟亂檢舉不相干,這告訴我們檢舉要把握時間,追訴期已縮減為7天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tiger3456 wrote:
這跟亂檢舉不相干,這...(恕刪)


你看到重點了,

雖然不會因為七天後寄,違規事實就消失不見,只是變成沒效

一般道路是3個月
BLOG http://mpsevo.blogspot.tw/
我前幾天就有貼文8/15開始7天內要檢舉,看來有人沒看到沒加班趕工阿
現在不管平面還是高速都是7天了...有意見,去找立委,警察只是照章辦事

eric62 wrote:
我前幾天就有貼文8/...(恕刪)


那內線能‘不能檢舉啊

上次說不行
BLOG http://mpsevo.blogspot.tw/
CPU599 wrote:
那內線能‘不能檢舉啊...(恕刪)

什麼內線???
烏龜車嗎??那個只有警察現場抓才有辦法吧
建議樓主在內文修正或說明一下何謂亂檢舉?


再次提醒大家,七天內一定要檢舉,最好是當天就帶回家檢舉
因為過了半天一天後,可能氣消了,也就忘記了,違規者又逃過一劫
(結果每次上路都是在生氣)
我們"有為的"立委大人,因而提醒大家不要放太久放到忘記喔~

(說實在也不太懂怎麼會有人檢舉兩三個月以前的違規,畢竟行車記錄器通常也錄不到一個禮拜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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